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 (简称:甲方) 地址: 电 话: 承租方: 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 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 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市 (坊) 乙方,作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路(村) 平方米,( 房 街 厅或间)出租给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市 筑面积 区 平方米,( 区 房 住宅 厅或 幢 号的房屋。建 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初 元整,并于当月(季)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 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 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 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 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 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 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 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 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 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 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 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 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签名盖章) 承租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市 经办单位: (签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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