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9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 北京市 区(县)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 年,自 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日 ,现已 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 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字第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定金为人民币 第一条 号。 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 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 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 产权过户之日起至 第二条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 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 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 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大 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 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元,价 拾 元 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 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 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 为 ,银行帐号 。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 约金。逾期超过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 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 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 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 行)》、《北京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洋, 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 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 年 月 日。甲方交付的房屋 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 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 及利息,利息按 第六条 按 利率计算。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 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 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向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 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大写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 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 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 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 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 知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 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 生效。甲方在解除契约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 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 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 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 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到北京市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本契约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 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批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 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 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 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份,房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屋状况(略) 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略) 附件三:付款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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