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 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 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 ,土地面积为 年 月 日至 。地块规划用途为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 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工 。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其中实得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平方米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 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层 号房, 第 (幢)(座) 层 号房, 第 (幢)(座) 层 号房, 第 (幢)(座) 层 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 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 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 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 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第四条 ,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 。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 为( 币) 亿 千 百 拾 币)每平方米 万 千 百 元,总金额 拾 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 百 拾 拾 拾 拾 拾 拾 万 千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元整; 6.代收 百 百 元整; 5.代收 百 千 元整; 4.代收 百 亿 元整; 3.代收 百 币) 元整; 2.代收 百 ,计( 拾 元整;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包括± %)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包括± %)时,甲 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天内将乙 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 第六条 。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 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 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 实际发生额调整。 3. 。 第七条 付款优惠。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 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万 百 千 第八条 拾 %的,甲方给予乙方占 币) 亿 千 百 拾 元整。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 1. 亿 千 百 2. 亿 千 百 3. 亿 千 百 4. 亿 千 5. 百 ,帐号: ): %,计( 币) %,计( 币) %,计( 币) %,计( 币) %,计( 币)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拾 万 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拾 万 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拾 万 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拾 万 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百 百 百 百 拾 拾 拾 拾 元; 元; 元; 元; 亿 千 百 第九条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 第十条 百 拾 %, 元。其余房价 天内付清。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 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 利息按 计算。逾期超过 方有权按下述第 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 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 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 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 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 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 ; 3. 。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 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 个月内按 超过 利率计算;自第 个月起,月利息则按 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 甲方的违约责任: 利率计算。逾期 种约定,追究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 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 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三条 。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 计方案批准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 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 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 利率 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 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清,甲方有权按本合同 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 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 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 付款之日起 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按 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 2. ; 3. ; 4. ; 5. ; 6. ;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 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 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 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 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按已付款的 第二十条 %赔偿乙方损失。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 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 前,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 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 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 保修 月; 2.地面 保修 月; 3.顶棚 保修 月; 4.门窗 保修 月; 5.上水 保修 月; 6.下水 保修 月; 7.暖气 保修 月; 8.煤气 保修 月; 9.电路 保修 月; 10. 保修 月; 11. 保修 月; 12. 保修 月; 13. 保修
商品房买卖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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