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 市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 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1.3.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 1.3.2. 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 1.3.3.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1.3.4. 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 10 万元以上 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1.3.5.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1.3.1. 1.3.2. 1.3.3..1.3.4.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 1 / 26 【制度】 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议标或不招标: 1.3.6. 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1.3.7. 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1.3.8. 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1.3.9.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3.10. 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1.3.11. 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1.3.12. 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6. 公司领导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地方及公 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 招标 2 / 26 【制度】 2.1.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确定招标前所需手续已完 善,并落实相应资金。 2.2. 经核准及公司批准,招标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 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2.3. 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 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招标文件的费用、图纸押金(若 有)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2.4. 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小组,在公司领导协助监督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 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2.5. 招标工作开始一周前,招标管理小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方式选择相应数 量潜在投标人,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工作由招标管理 小组组织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并协助公司领导完成审核工作。 2.6.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管理小组应以公司名义当向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 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对不合格潜在投标人告知资审结果。 3 / 26 【制度】 2.7. 各招标管理小组成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8. 招标管理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做好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招 标答疑的编制、回复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 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 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有文件经 招标管理小组编制、自检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2.9. 招标管理小组应当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文件出售价格发放招 标文件并登记投标单位领取文件情况(详见附表一)。 2.10. 根据工程特点,具备需要编制标底的,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专业部门 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工程标底。 2.11. 招标管理小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法律法 规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根据工程情况内部招标可适当调 整时间。 4 / 26 【制度】 2.12. 招标管理小组做好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等工作的整理汇总, 经公司领导及设计等相关单位回复后发放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必 要时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投标 3.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专业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 条件要求。 3.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 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 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格证书、公司业绩、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 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3.3. 依据项目情况,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提交截止期限由 公司领导批准确定。 3.4. 必要时,为避免投标人对开标地点不熟悉造成开标延误情况,招标管理小 组应在开标前两日将开标地点索引图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3.5.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与招标 5 / 26 【制度】 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并进行登记(详见附表 二),招标管理小组应当按时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3.6. 招标管理小组应预防投标人分标、串标,哄抬报价、弄虚作假,借他人资 质投标和围标,以防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组织 者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 开标 4.1.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 先确定的地点。 4.2. 邀请公司相关领导和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若评标委员会成员无需回避, 亦参加开标并进行登记(详见附表三)。 4.3. 由招标管理小组成员陪同各投标人代表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 确认无误后,由招标管理小组成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按投标文件递交次序 的逆顺序当众唱标,使用投标文件正本进行唱标。工程建设项目唱标须宣读投 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级、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详见 附表四);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唱标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 6 / 26 【制度】 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4.4. 开标的程序、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5.评标 5.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数量的组成根据项目情况 经公司领导会议决定。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5.2. 评标委员会应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 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 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与否。 5.3. 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 2 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 目,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领导直接确定或向社会 7 / 26 【制度】 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选,一般建设单位代表和业务 主管部门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5.4.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由对项目相当熟悉的人员对项目基本 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短时间阐述,简要说明重点及注意事项。 5.5. 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 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详见附表五)。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 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 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6.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 比较(详见附表六);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详见附 表七),评标委员会向招标管理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详见附表八),并推 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会成员共同 签字后方可生效。后经商务谈判等其他措施由公司领导确定中标人 5.7.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 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更不能打 8 / 26 【制度】 感情分、印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 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 5.8.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七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9.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 订合同。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 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6. 相关责任 6.1. 招标管理小组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6.2. 招标管理小组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相应处理。 9 / 26 【制度】 6.3.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 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6.4.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再聘用其作为公司内部招标评标委员 会成员。 6.5.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 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6.5.1. 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6.5.2.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6.5.3.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施工监理人 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的,应追究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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