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提成、员工绩效工资在征收社保时,有无特殊 规定 《 关 于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劳 社 险 中 心 函 〔 2006 〕 60 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 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 计局令第 1 号)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 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确定基数时可以剔除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部分: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 基 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劳 社 险 中 心 函 〔 2006 〕 60 号 )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 根 据 国 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 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 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 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 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 奶补贴、独生子女费、 "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 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 1963 年 7 月 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 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 健食品 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 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 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 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 、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 比例缴纳部分。 综上政策,社保费征收基数是包含销售提成、绩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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