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书 至信代字[2017]第 号 兹由 (甲方)委托江门市蓬江区至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代理记账业务, 现将双方责任和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 委托事项: 1、代理建账、记账 ■ 3、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 2、代理纳税申报 ■ 4、其他: □ 二、委托代理期限:由 年 月 日至由 年 月 日。 三、委托服务地点限于委托人所在地。 四、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元(每月代理费用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上述费用按月支付,于每月的 5 日前支付完毕;(收单据时收取代理费) □上述费用按半年支付(每期人民币 元),首期款项于委托书签订后 天内支付。下一期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上述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期人民币 元),首期款项于委托书签订后 天内支付,最后一期于 年 月的 日前支付。 3. 如甲方中途歇业,凭税局开出的歇业证明退回余款。 4. 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等法定提供的购买报表、资料、表格、账册、涉税系统软件和电脑器具等费用,由甲方 支付购买承担。 五、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所有与甲方相关的会计资料及纳税申报资料由甲方负责依法妥善保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 管和存货的收、发、存管理。 2、甲方于每月 5 日前按时提供上月有关记账所需的会计资料(现金收支、银行收支和物料等等涉税、会计资 料)。 3、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失实或遗漏,造成代理结果 错误的,乙方不负责任。 4、甲方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于申报期当月 15 日前将当期应缴税款足额存入指定银行,以便完税。 5、甲方应于申报期当月 15 日前对已完成的会计账、会计报表及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6、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税法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 充。 7、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出口发票的领取,使用、保管,开具及每月的增值税发票认定、外汇和结汇业务 和海关业务的操作等由甲方负责。 8、仓库、生产过程应设置的存货明细账等由甲方负责,并依时提供产品成本核算所需要的资料。 9、甲方若因不能遵守以上约定而导致会计核算混乱、乙方未能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及申报纳税等造成的损失、责 任,由甲方负责承担。 10、乙方在服务期间已向甲方指明的不当行为或已向甲方提供的建议,甲方没有改正、采纳,而引起代理结果 错误或账务核算混乱等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受委托后,应及时为甲方提供约定的代理服务。乙方于每月申报后返还甲方相关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 和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若有承办代理记账业务的,应于年度结账申报后打印并返还甲 方全年度的账簿(总账及明细账)。 2. 乙方代理服务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制度执行。 3. 乙方在服务时应尽可能适应甲方的情况和要求,并应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做出解释。 4. 乙方必须对代理服务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不得向他人泄露,维护甲方的合 法权益。 5. 乙方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而导致甲方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方 利益的,乙方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6. 乙方工作不及时所致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和给予工作上的方便造成的损失、 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七、 委托书的生效和终止: 1、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委托书签订后,双方应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 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可单方面终止约定,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本委托书终止时,应按照会计交接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八、 其他事项的约定: 1、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业务委托书一式贰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负责本委托书向有关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单位(盖章):江门市蓬江区至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江门市东华一路康华大厦 803 电话: 3853862 13422799625 传真: 3853862
代理记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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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