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 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 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 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1 个: 姓名: 1 住所: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或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 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公司盖章。 2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比例、认缴期限如下: 股东 名称 证照 号码 认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额 ( 万 元) 认缴出资 比例(%) 认缴 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所 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3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 决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 于公司。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任 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4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 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 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6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7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 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审查法定代表 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 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 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 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 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8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 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 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9 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 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 比便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10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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