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 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 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 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 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 质。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 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 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 质。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名称: 第八条 公司住所: ,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 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人缴 纳的出资额,且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出 资人必须在公司设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额。 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出资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 第十三条 出资人名称为 业执照号为 ,住所为 营 。 第六章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义务 第十四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缴足。 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 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出资人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资人缴 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名称及出资额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 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 人。 第十九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足额缴纳出资额; 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指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3、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出资人 加盖公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或董事长)1 人, (董 事 人),由出资人指派。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 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或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人(或监事会),包括出资人 代表和职工代表。出资人代表由出资人指派;职工代表依法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职工协商推举。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3、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监事(或监事会主席)列席执行董事(或 董事会)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董事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一律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 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 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 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必须解 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出资人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出 资 人 同 意 , 与 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资人决定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其给予答复;法 定代表人不予答复或者出资人对其答复不予接受的,出资 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履行义务 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 二年 2 月底之前送交出资人。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本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必须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决定,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所余利润,全部归出 资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出资人、执行董事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违法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并须在增加注册资本 的验资证明中记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验资、评估等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合并、分 立、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并的,必须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 公司分立的,必须相应分割其财产。 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相应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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