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OO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OO 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出资人”)单独出资,设立 XXOO 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XXOO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 名称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 认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XXOO 有 限 公 XXOO 万 2013 年 [ 司 元人民币 ]月[ ]日 分期缴付 日)时实际缴付 实物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数额 时间 方式 XXOO 万 2013 货币 元人民币 年[ ]月 出资数额 [ ]日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批准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 方案; 2、委派或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 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3、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 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对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做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做出决定; 9、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10、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取得资产收 益。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由股东委 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l、执行股东的决议,向股东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股票、 债券的方案; 6、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子(分)公司及直 属派出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聘任或解聘所属子(分)公司及直属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 9、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 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按照《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 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执行董事 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人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公司有关的劳动人事、工 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依法招收和辞 退职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 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 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颁布的住房、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保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 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 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 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 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子公司及分 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将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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