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范本 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 注:1、本章程适用于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组织机构设董事 会、经理、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2、本文本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 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 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 事长内容。 5、公司新设立章程时,本文本由股东签署;变更或者修改章程 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XXXX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XX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 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XX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号码 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XXXX XXXXXXXXXX 出资方式 货币/非货币 X 万元 认 X 万元 /X 年 X 月 X 日 X%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 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 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 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 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 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 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公司章程规定一次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 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 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 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 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 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 X 人,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X 人。董事长在股东 在确定的董事中指定,董事会确认,由×××担任。董事长在任期届 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 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 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 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 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 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 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由××× 担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 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由×××担任。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 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司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 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 %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 %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5)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 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 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 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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