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冉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宁夏冉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人) 决定: 由股东(出资人) 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依据《公 司法》及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依法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聘任李子亮为公司监事,依据《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权。 经审查, 李中峰、李子亮俩同志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股东(出资人)签字: 2016 年 4 月 27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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