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企业合资组建)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 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 _________中心、_______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_______有限公司,特于2 00X年_______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 1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 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 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 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 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 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2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综合商社 出资额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 出资方式 货币 ______________中心 出资总额560万,占注册资本的46. 7% 其中: 实物出资70万元,货币出资49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4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 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 6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 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 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 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 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 7 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 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 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 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10 签名。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1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 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2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 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 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13 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 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14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 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 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 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 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 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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