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加强健身有限公司管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可持续 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目的意义。使公司完全成为一个有其法人代表,能承担起民事、刑 事等法律责任的独立主体;另一方面,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 与度,增强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凝聚力。 第三条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本有限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 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1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 第二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第七条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 权。 第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 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三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8)有参与公司章程修改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入股后,股东不得抽回资金;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三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3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经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4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 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 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6)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7)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 5 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 3 名,其中董事长 1 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对 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 2 名,由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6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 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8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 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博昊水健身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9 行。 第五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 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 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10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 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健身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1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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