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 互利原则,发起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第二条 公司概况 2.1 公司名称:申请设立的公司名称定为“ ”。 2.2 公司住所: 2.3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3.1 公司宗旨为:运用市场手段,对 范围内的 进行投资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为国家创造财富 为股东创造利益。 3.2 公司经营范围为: 1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4.1 公司拟注册资本为 元整。 第五条 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时间 6.1 股东出资采取分 方式:全体股东在工商注册时 先行缴纳认缴出资额度的 %,各股东应当在发起协议签订 后 10 日内,按此比例分别将先行缴纳的出资足额存入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各股东其余出资,应当在公司成 立后于 年 月 日前缴足。 6.2 公司成立后,应向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签发股东 《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登记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3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 事项: (1)股东名称和住所; (2)股东的出资方式; (3)股东的出则额; 2 (4)股东的出资比例; (5)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所记载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 东权利。 第七条 公司设立授权 7.1 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全权委托 作为公司设立 的主要经办人,负责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2 办理公司设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草拟公司章程草案; (2)制作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3)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4)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和获得一切必要 的批准、许可和同意; (5)办理拟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6)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7)催促各发起人及时缴纳注册资金; (8)办理其他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7.3 为设立公司所签署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各种文 件须经公司股东决议确认,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 7.4 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 垫付,具体数额按有关凭 证计算。公司依法设立后,筹建费用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 开办费用。在本公司不能设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 3 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八条 发起人的权利 8.1 发起人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 等权利。 8.2 发起人享有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的权利; 8.3 发起人享有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支出的权利; 8.4 再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第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 9.1 发起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 9.2 各发起人应为甲方筹办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 协助,提供设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9.3 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旅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缴 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负有补足出资责任的连带责任。承担 补足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一方追 偿; 9.4 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同时 各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9.5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9.6 各发起人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公司经营提供支 4 持; (1)甲方负责组织整合各股东自愿,统筹安排,组织 协调公司的组建和运作,主要发挥 运作与融资优势, 为公司提供保障; (2)乙方主要发挥资源优势,协调 ,为公司运作 提供资源支持; (3)丙方 。 9.7 发起人还应该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相应义务。 第十条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10.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 10.2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10.3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是公司 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0.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发起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 的出资数额、方式或时间足额出资,造成公司设立延迟、设 立不能或设立后无法正常经营的即构成违约。 11.2 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 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5 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未缴纳出资额的 %,因此给守约 的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和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发起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11.3 发起人逾期 3 各月仍未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有权 单独或共同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解除本协议、按认缴 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或公司经济损失的违约 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对 他方或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各方发起人合意进行修改的; (3)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要求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 行的。 12.2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13.1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依照下列方式和 顺序解决: (1)通过发起人有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6 本协议自发起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发起人声明和保证: 15.1 发起人各方均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权利或授权; 1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 拥有的合法财产; 1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未约定内容,由发起人各方签订本协议的 附件和补充协议,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生效条件与 本协议相同。 16.2 本协议对后续股东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16.3 本协议一式 份,各发起人各执一份,其余份数用 于办理公司设立事宜及公司成立后存档。每一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7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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