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合作协议 2015 年 月 日 1 / 15 本合同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属于 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所涉及的内容仅限本合同签署方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2 / 15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 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 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 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 “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 收益。 “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 “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 “ ESC” 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 心”。 “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 “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 “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 国智汇、资本圈、FA+IB 的合称。 “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 “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 3 / 15 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 500 万元人 民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 51%,高级合伙人占股 49%。 “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 称“元盟”。 “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将与管理合伙 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 “区域合伙人”指向高级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 设立区域法人机构,作为区域合伙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 益的载体。 “各级合伙人”指前述高级合伙人、区域合伙人的合称。 “开发人”指推介、销售各项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项目介 绍、学员招收、项目引荐等的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各级合伙人于管理合伙人 IT 系统报备通过后,均可成为开发人。 “协调人”指开发人向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合伙人。 “辅助人”指除开发人、协调人以外的、参与各项产品/服务的管理合伙人和 高级合伙人。 一、入伙 1、(一)入伙的方式 4 / 15 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的服务标准及业务理念、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接 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伙人平台,成为元盟的高级合伙人,主要在 省范围内, 帮助新成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元盟各项产品/服务的相关介绍或销售活动。乙 方加入合伙人平台并成立新法人机构后,甲方授权新成立的法人机构按元盟 确立的统一标准进行宣传。 (二)被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新设法人机构可选择使用甲方包括 商标/标志、商号等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专属权利,包 括甲方产品/服务的经销权及分销权。 2、(一)授权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 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授权新设法人机构开展介绍、销售活动,由乙方 直接负责;该法人机构可且仅可以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为限向其与区域合伙 人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再次转授权。 (二)授权的使用方式: 管理合伙人拥有有关各项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 新设法人机构在本合同规定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 3、授权范围内,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 (一)对于乙方负责的法人机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介绍、销售活动,乙方根 据需要并报管理合伙人备案后可在该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乙方如需在其它范 围推广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须向甲方申请,使法人机构获得新的授权。 5 / 15 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与甲方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 (二)乙方负责的开展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活动,出现造成法人机构 或甲方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 论披露,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年内公司抽查 3 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 可单方面剥夺授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与法人机构的关系 1、甲方与法人机构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与各级合伙人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设立 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 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不可以管理合伙人身份展开活动,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甲方和乙方之间建立的是就法人机构及其对外投资设立的子机构产生的合 伙合作关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或乙方皆不得以对方的代理人或代表 人的身份开展活动,或承担对方的各项债务及相关财产责任。未经甲方的许可, 乙方不得以法人机构名义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 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出资、合伙人指标及收益分成 乙方应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并保证法人机构实缴出资不低于 500 万 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出资完成后,甲方占法人机构 51%股份,乙方占法人机 6 / 15 构 49%股份。 各级合伙人的指标及所有合伙人(包括管理合伙人)的合计收益分成金额 如下: 指标 募资 增值 学院 项目中 ESC 中国智 创智资 FA+IB 收益 课程 介 建立 汇会员 本圈项 项目介 招募 目介绍 绍 50 人/ 50 个/ 10 个/ 年 年 年 10 人/ 10 个/ 2 个/ 年 年 年 销售 高级合 5 亿元 伙人 人民币 区域合 2 亿元 伙人 人民币 / 500 / 2个 人/年 / 100 / 1个 人/年 分成 募资 增值 学院 项目中 ESC 中国智 创智资 FA+IB 收益 课程 介 建立 汇会员 本圈项 项目介 目介绍 绍 销售 开发人 招募 基金管 增值 课程 被投资 收益 会员费 咨询顾 收益 理费用 收益 收入 金 *21 问费 *21% *63% *35% *35% *0.7% % *21% 收益 会员费 咨询顾 *35% ~1.4% 有 基金管 增值 课程 被投资 7 / 15 收益 辅 理费用 收益 收入 金 *4.5 协 助 *13.5 *7.5 *7.5 *0.15 % *4.5% 调 人 % % % %~0.3 人 *7.5% 问费 *4.5% % 无 基金管 增值 课程 被投资 收益 会员费 咨询顾 收益 辅 理费用 收益 收入 金 *9% 问费 *9% 助 *27% *15% *15% *0.3% 人 辅助人 *15% *9% ~0.6% 辅助人收益=(合计收益分成金额-开发人收益-协调人收益)/辅助人 数 合计收 基金管 增值 课程 被投资 收益 会员费 咨询顾 收益 益分成 理费用 收益 收入 金 *30 问费 *30% 金额 *90% *50% *50% *1%~2 % *50% *30% % 计算公式为: 指标完成率=完成情况/当年指标* 100%。 管理合伙人及各级合伙人最终获得的收益=上表对应收益*指标完成率。 四、授权后支持及配合 授权后的支持、服务及费用如下: 8 / 15 1)授权后甲方可派专业人员对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各项 产品/服务的推广、配套人员的聘用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及新设法人机构提供有关管理,经验,竞争 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及支持。针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快速解 决。或者为其组织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会议,为其提出解决方案。 3)甲方提供管理、运营、培训服务支持外,还提供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 服务支持。 4)甲方提供的上述支持服务费用由新设法人机构承担。 5)甲方有义务对旗下各项产品/服务做持续性的宣传,以促进业务的长期发展, 和保障甲乙双方合作的利益,所需广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并且积极配合管理合伙人所主张区 域内的推广宣传计划,该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1)甲方对元盟商号、注册商标及其各项产品/服务对应的标准及业务规 范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 露有关授权的内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 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甲方有权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出资设立法人机构,敦促乙方实缴出资到 9 / 15 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3)甲有权检查和审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二)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各项产品/服务有关的业务标准、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 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二)1)乙方发生可能影响甲乙双方合作的重大变动时,必须在三日内通知 甲方;单方面改变宣传资料或甲方的各项产品/服务内容或标准,应征 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负责在新设法人机构里面妥善保管与甲方授权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 将甲方的商号、注册商标用于与甲方授权业务无关的其他任何场所、 行业、活动或提供给第三方。 3)向法人机构进行实缴出资和支付其他合同约定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 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接受甲方的财务检查或审核,配合回复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10 / 15 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六、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将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获取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 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 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3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 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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