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核心内容: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怎么样?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利机构,公司法对其议事规则进行了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主要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决议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等。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召集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为:首先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时,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序,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 执行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这样还无法操作,则由监事召集和 主持;最后,还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 由此可见,新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规定得详细而全面,希望 穷尽一切方式保证股东会的召开。 2、股东会的决议方式 过去,股东会只能以会议作为决议的方式,即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现在,新公司法还新增了一种决议方式,即股东以书面形式 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 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这种决议方式的确定,减少了股 东会召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更重要的是, 确认了实践中多数公司以此种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外,临时会议提起的资格条件也有所改变。临时会议可由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与旧法相比,股东提议资格由 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降低至十分之一,这一改变更有利于股东会的 召开。 3、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会表决方式,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的通过标准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般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即可。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 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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