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用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时间: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杨*** 出席会议股东:杨***、杨*** 根据《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 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以电话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在 2006 年 11 月 15 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企业 股东 100%的表决权,经股东大会表决 100%一致通过,弃权或反对 占股东比例 0%,符合《公司法》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以惠安**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 9993.5 平方米(证号:惠国用(**)出字***)作为抵押,向 泉州市商业银行**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佰万元,该项贷 款专项用于采购****等生产急需的原辅材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本决议自 2006 年 11 月 15 日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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