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 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 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 以 24 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 1 年者,给予 1 万元。 2.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2 年者,给予 2 万元。 3.服务 2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给予 3 万元。 4.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给予 4 万元。 5.服务 4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 5 万元。 6.服务 10 年以上者,给予 6 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 4 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 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 5 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 6 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 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 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 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doc文档 员工抚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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