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利息 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 2 人以上为连带 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 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 10 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各 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 5 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请 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以 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当用 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货款。 第六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额作 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权。 第八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 2 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到其货款清 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 2 人或固定员工 1 人非固 定员工 3 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 1000 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为 1000 元,最高限额规定为 15000 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每 月应领薪资总额 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1000 元至 3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300 元。 (2)300 元至 6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400 元。 (3)600 元至 9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500 元。 (4)900 元至 12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600 元。 (5)1200 元至 15000 元每月至少应付 700 元。 (三)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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