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 40 元;员工子女补贴一 个,即每月 40 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 20 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 30 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 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 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 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 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 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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