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通信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 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 30 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 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 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 10%。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 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表 7.3.1。 表 7.3.1 旷工天数 0.5 1天 1.5 天 2天 一年累计 13 天 连续旷 工 15 天 一年累计 30 天以上 扣工资 岗位+技能 25% 50 % 75% 100 % 扣年终 各项奖金 除 名 除 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 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 6 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 14 天。员工单人 赴调不超过 3 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 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 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 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 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 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 天×1.5×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 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 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 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 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 天,晚婚 假 10 天(晚婚条件:女满 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 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 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 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产 假 晚育假 独生子女假 假期天数 90 天 15 天 35 天 说 明 难产或双胞胎加 14 天 年满 24 周岁生育为晚育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 56 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 (岗位+技能工 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日,手术后 7 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 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 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 日; △怀孕不满 3 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 天,3 个月以上的,休息 42 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 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 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 7.3.2、表 7.3.3)。病假三天内不 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 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 个月(或 153 天个工作日), 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 为截止日期往前推 12 个月,凡在这 12 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 个月(或 153 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 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 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 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 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 7.3.2 连续工龄 不满 二年 满二年 不满四年 满四年 不满六年 满六年 不满八年 满八年 以上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60% 70% 80% 90% 100%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表 7.3.3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 满一年不满三年 满三年以上 50% 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 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 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 期为 30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 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 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 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 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 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 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 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 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表 7.3.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 不满 10 年 满 10 年 不满 20 年 满 20 年 不满 30 年 满 30 年 不满 40 年 满 40 年 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 天 15 天 20 天 30 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 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 2 天, 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 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 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 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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