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通信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 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 30 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 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 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 10%。连续旷工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 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参见表 7.3.1。 表 7.3.1 旷工天数 0.5 1天 1.5 天 2天 一年累计 13 天 连续旷 工 15 天 一年累计 30 天以上 扣工资 岗位+技能 25% 50 % 75% 100 % 扣年终 各项奖金 除 名 除 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 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 6 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 14 天。员工单人 赴调不超过 3 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 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 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 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 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 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 天×1.5×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 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 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 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 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 3 天,晚婚 假 10 天(晚婚条件:女满 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 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 公婆)死亡,给予假期 3 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 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产 假 晚育假 独生子女假 假期天数 90 天 15 天 35 天 说 明 难产或双胞胎加 14 天 年满 24 周岁生育为晚育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 56 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 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 (岗位+技能工 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日,手术后 7 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 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 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 日; △怀孕不满 3 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 天,3 个月以上的,休息 42 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 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 7.3.2、表 7.3.3)。病假三天内不 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 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 个月(或 153 天个工作日), 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 为截止日期往前推 12 个月,凡在这 12 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 个月(或 153 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 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 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 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 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 7.3.2 连续工龄 不满 二年 满二年 不满四年 满四年 不满六年 满六年 不满八年 满八年 以上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60% 70% 80% 90% 100%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表 7.3.3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 满一年不满三年 满三年以上 50% 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 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 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 期为 30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 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 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 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 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 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 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 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 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 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表 7.3.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 不满 10 年 满 10 年 不满 20 年 满 20 年 不满 30 年 满 30 年 不满 40 年 满 40 年 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 天 15 天 20 天 30 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 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 2 天, 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 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 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 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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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