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纪婚庆文化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世纪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30 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1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2 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2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 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3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 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4 出资额:人民币 60 万元 出资比例:6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 30 万元 2、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40 万元 出资比例:4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 20 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 2 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 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 5 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6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 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 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 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8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 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9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 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 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 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 10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 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3 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11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 12 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 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3 年。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 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3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14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 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 3 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5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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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