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 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 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 1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 万元整 。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 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 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孙克述 413026197402151210 货币 180 万元 180 万元 30% 潘治国 520203197111070217 货币 180 万元 180 万元 30% 苏维康 520221199011254539 货币 180 万元 180 万元 30% 晏合要 52020119721225563X 货币 60 万元 60 万元 10% 2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 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3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4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一级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 15 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 1/4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 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6 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 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 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息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并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 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 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 8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冻死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9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 10 于 2 月底前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11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 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12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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