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问题 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 (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 21 页) 公司仅在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 年 1 月—8 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 122 页)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 2.1 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 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 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 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三、分析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 2011 年和 2012 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 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 一、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 见。”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 号),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 5,959,910.24 元;公司负债合计为 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2012]000332 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 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0 元为注册资本,余额 13,417.26 元进入资本 公积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酷买网有限整体变更为酷买网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 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本次折股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不影响公司通过经审计 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三、小结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 公司净资产额。”但是这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情况无关。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 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 20% 一、问题简要阐述 公司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 20%,与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设立时有效 的《公司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 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关注点 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这一问题之解决。 三、解决方案 1、寻找特别法 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 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 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尽调鉴定报告 尽调发现案例公司有中国地质大学、水利部规划设计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以及武汉大 学多名专家签署的鉴定报告,认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具有极高的技术创新性。 3、实际说明出资当时获工商认可且影响已消除 披露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得到主管工商局的认可且已经实际到位;至 2012 年该非专利技术 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净值为 0;股改时已不存在出资比例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 四、评析 针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比例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大致如下: 1、寻找使得实际比例合法的特别法。 2、在存在特别法的规定时,尽调是否具备满足特别法规定的条件。 3、若前两步任一步不满足,可说明影响已经消除。 4、若影响没有消除,可让专利技术出资股东将超出比例部分以现金方式再出资。 5、若上述多个步骤满足,可强化问题解决。 四、挂靠集体企业股权转让 一、问题阐述 天松医疗前身为桐庐尖端,实质股东徐天松持有股权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处,而这部分股权 转让给了德国费格。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桐庐镇工办所持有桐庐尖端股权实质为徐 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徐天松将其所持有桐庐尖端部分股权转让给德国费格。 2、解除挂靠关系 德国费格已履行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该款项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桐庐尖端已解除其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 3、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桐庐县人民政府出具通知,确认桐庐尖端为挂靠集体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实属民营企业, 挂靠及解除挂靠期间,未占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反馈意见,确认桐庐尖端在挂靠桐庐镇工办期间,桐庐镇工办未对桐庐尖端进行任何形式 地投入,也未参与过桐庐尖端生产经营活动,未收取过桐庐尖端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庐尖 端也未占用、使用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案例评析 民营企业挂靠在集体企业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在挂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占用国有资产或者 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可能。对于股权不明可以通过确认挂靠关系来解决,具体而言可以由当事 人出具声明。而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相关问题,往往需要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相关的证 明。 五、股东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是否合法合规 重点问题“一、1、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真实性,王洪强以净资产增 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答复:根据上述问题,本所对公司进行进一步核查,确认如下: (一)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 年 8 月 2 日,股东王洪强先生签署《公司章程》,决定出资设立山东临风鼓风机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 2011 年 8 月 2 日,山东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大乘验字[2011]A0409 号《验资报 告书》,经查验,截至 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王洪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共计 15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7133120000435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综上所述,临风鼓风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经主管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认为临风鼓风机设立时的股东出 资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临风科技历次变更的工商资料、《资产移交协议书》以及政府确认函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201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临沂市风机厂股东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王 洪强将经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评估值 3858.00 万元,移交给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公司股东以其作为投资人的临沂市风机厂 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临沂风机厂临沂市风机厂经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3858 万 元,其中 1500 万元由公司购买,剩余 2358 万元,公司股东以其中的 1510 万元人民币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其余 84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1 年 10 月 24 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出具中瑞岳华鲁验字[2011]029 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已收到王洪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 计人民币 1510 万元。股东王洪强以原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出资。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资本为 30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10 万元。 临沂市风机厂于 1984 年 1 月设立,性质为街道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为临沂县城关镇 煤山街办事处,后经 1997 年 8 月 16 日中国共产党兰山办事处委员会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 处作出的《关于煤山居委申请将临沂市风机厂进行改制的批复》(兰企改(1997)11 号)改制 为私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王洪强作为临沂风机 厂的投资人,有权对临沂风机厂的财产进行处分,临风科技与临沂市风机厂投资人王洪强签署 《资产移交协议书》,并将协议涉及资产按照约定移交给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已经全部移交给临风科技,由临风科技占有使用。此外,临沂市 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临政报[2014]28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临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请示》,确认自 1979 年开始至 2013 年 11 月股份公 司设立期间历史沿革“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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