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甲方: (2)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协议书, 并履行此协议书项下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 合作拍摄影片《 》(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影片”)的事宜,特签订本 协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及中国广电总局电影局对电影 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下列名词或术语具有以下意义: 1.1 收益 自本合同签署后,除宣传、发行成本之后的收入部分。 1.2 版权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影院放映版权、音像制品版权、电视版权、互联网 络、手机下载等版权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已知和未知 的传播方式所产生的全部版权收入。 1.3 本协议 指包括所有各方书面同意并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变更、增补及删 减等形成的书面文件。 1.4 一方或各方 指签订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1.5 第三方 指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无关的他方。 第2条 释义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协议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 2.1 本协议的章目、标题、附件的名称及附件中的标题只作为参考,不构成本 协议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释本协议条款。 2.2 本协议中规定为两方的责任,每一方都有责任单独履行或与其他责任方 共同履行。 2.3 本协议内所有的“包括”或“含”均具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义。 2.4 本协议内所用的“必需”、“须”、“应该”和“应”、皆与“必须”具同 等意义。 2.5 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协议所提及之章、条、款、段或附件皆指本协议有关 的章、条、款、段或附件。 2.6 本协议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出本协议所处说明外则以本协议 为准。 第3条 本协议的联合拍摄各方 4.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4.2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4条 合作方式 4.1 本影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联合拍摄。 4.2 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本影片总投资预算为【 】元。其中,甲方负责组建 摄影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并完成摄影工作,视为投资【 】元,乙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人民币一百万元整(¥1,000,000.00)。 4.3 甲方为本影片的承制方,负责本影片的立项、制作、宣传、发行以及商务 开发等工作。同时,甲方还需负责办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本影片 的合拍立项审批及本影片拍摄、审查、发行等相关手续。 4.4 除遇不可抗力外,若本影片拍摄的实际费用超出协议约定的总投资预算, 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筹集,乙方不再追加投资金额。 4.5 开机前因调整主演明星级别需另行追加预算或引入第三方投资的,甲方 均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继续投资,甲乙双方应 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且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相 应增加;若乙方不同意继续投资,甲方可引入第三方投资,三方的 收益将按投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4.6 所有与拍摄本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经 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 第5条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终止, 其持续时间以本影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为准。 第6条 投资期限及方式 6.1 甲、乙双方同意不设立专项银行账户,资金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专用账户 本协议签署后的所有支出,均应按照双方的投资计划与资金使用安 排执行。甲方在本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期间,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拍 摄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剧组财务报表报乙方审核。 6.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开机前 日内将其应付的全部投资款人民币一百 万元整一次性汇入甲方的专用账户,其后乙方将不再投入任何资金。 6.3 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6.4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影片拍摄实行独立核算,具体由甲方负责。 第7条 收益比例分配 7.1 甲、乙双方的收益分配按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甲 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7.2 %,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 甲方应在国内院线公映下线后 6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本影片在国内发行 的收益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3 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电影版权收益分配系以单个国家或中国特别行 政区(即香港、澳门)为单位,由甲方在海外电影放映权购买方付 款到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 户。 7.4 其他形式的海内外版权收益均由甲方在版权购买方付款到账的 15 个工作 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8条 电影内容 8.1 影片片名:《 》(最终以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简称 “广电总局”)审核通过的片名为准) 8.2 影片的主要内容为: 。双方同意本影片以甲方报送广电总局批准的 剧本为拍摄蓝本,并以该审批意见为准进行拍摄。 8.3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确定本影片的导演、主演、编剧、制片人、监制等 主要工作人员,并及时将该名单报送乙方。 8.4 甲、乙双方确认本影片的影片长度为 90--120 分钟,影片规格为数字。 第9条 影片的拍摄 9.1 本影片的完成周期如下,甲方须按约定的拍摄进度完成本影片并如期播出。 如因客观原因需对拍摄进度进行变更,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 作出书面决定: 9.1.1:开机时间: 年 9.1.2: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至 9.1.3:后期制作: 年 月 日至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9.1.4: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9.1.5:影片首映时间: 年 月 日 9.2 本影片的拍摄地点为: ,甲方应确保在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尊重拍摄 地风俗习惯,且不得破坏拍摄地的生态环境。 9.3 本影片在拍摄过程中,甲方应严格按照剧本的内容进行拍摄、剪辑和后期 制作。 第10条 影片的审核 10.1 甲方负责为本影片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影片通过令》和《公映许可证》 送审费用计入拍摄成本。 10.2 为确保本影片审查通过,甲方有权为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查要求而对本影 片进行修改、剪辑,但不得对本影片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否 则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若未经乙方同意对本影片进行实质性修 改,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10.3 本影片在公映和参加任何电影节之前,必须交送广电总局及其他相关部 门审核通过。 10.4 乙方有权在本影片公映和参展前对影片 第11条 影片的发行与宣传 11.1 甲、乙双方约定,本影片定为全球统一发行。 11.2 本影片发行规模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由甲方负责本影片的全球宣传与 发行工作。甲方可选择委托其他公司协助其进行本影片的宣传、发行 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 乙方对本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工作享有监督权与建议权。 11.4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公映期间,甲方应每 两周向乙方提供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票房收入报告;本影片在中 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海外发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甲方应每两 个月向乙方提供海外发行收入报告,乙方有权对发行收入进行监督 和审查。 11.5 本影片所有宣传活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出席,且在关于本影片的所有 宣传海报、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中,甲乙双方均共同署名. 11.6 若本影片无法在院线播出,则甲方确保影片可在中央电视台第 套频道 进行播出。 第12条 影片参展 12.1 本影片若在国内参与影展或评奖,由甲方负责申报。若本影片获奖,则 其荣誉共享,奖杯或证书由双方共有。 12.1.1 影片所获奖励,按主办者规定执行,若被奖励者为出品方,则按本 协议第 7.1 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12.1.2 若为一方上级主管机构单独颁发的奖励,则由受奖励方单独享有。 12.2 本影片若参加国际电影节等活动,由甲方负责申报,且甲方需向中国政 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 12.2.1 代表团人员名单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后确定,参赛及参展费用由双方 按投资比例支付。 12.2.2 如影片在国际电影节等活动中获奖,该荣誉由双方共享,奖杯及 证书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复制一套,以便保存。除单项奖奖金 系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其余奖金按本协议第 7.1 条的收益分 配比例进行分配。 第13条 影片的广告及招商事宜 13.1 本影片的广告及招商(包括但不限于贴片广告、置换广告、现金赞助、实 物赞助)由甲方负责,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协助进行广告 及招商开发。 13.2 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开展广告及招商事宜,本影片广告和赞助的 全部所得将作为收益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7.1 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14条 版权及相关权利 14.1 双方在“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名号上均享有署名权。具体署名次 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4.2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一切电影版 权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的 VCD、DCD 版权(包括其衍生物)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14.3 双方同意,本影片的原声音乐碟片、剧本和电影写真的出版权归甲、乙双 方共有。 14.4 本影片拍摄完成后的所有素材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使用权。甲方应负 责将广电总局审核过后的画、声等素材交付给国家电影档案馆,并 将交付后的复议件送交乙方留存。 14.5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因联合摄制本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 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 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 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第15条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15.1 甲方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有义务将以剧组 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之副本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送交给乙 方备案。 15.2 本影片制作及发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结算及著作权 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16条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16.1 乙方享有本影片在制作、管理、发行、商业开发等各阶段的知情权、监督 权和建议权。 16.2 乙方指派的制片人有权在支付投资款前一周内对投资款使用情况及影片 预算进行查阅,并对有关事宜提出建议。 第17
电影联合拍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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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