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合作拍摄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1) 2006 年 月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日在 北京 签订: (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组成并存续的 有限责任 公司,其在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1 号,法定代表人为 高建民 。 (2)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其在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鉴于: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电视剧制作、发行资 格,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合作拍摄电视剧《 田俊老师和 他的二十八个学生 》(暂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合作项目是指剧名为《田俊老师和他的二十八个学 生》(暂名)的电视剧(以下简称“本剧”)的制作经营,包括本剧的 剧本创 作、摄制、宣传、发行投资、利益分配等与本剧相关联的所有事项。 第二条 “本剧”共 24 集(暂定)。每集实长 45 分钟;片头及片尾 字幕(包括片名、演职员、赞助、协拍及录制单位)时间总长度不超过 60 秒。 -1- 第三条 双方合作以使本剧达到的目标是: ( )通过广电总局的发行审查,取得发行许可证。 ( )省(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许可证。 ( )取得中央电视台技术审查合格证。 第四条 与本剧相关的法定审批、许可事宜及发行审查由甲方负责办理, 乙方应当及时协助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条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限于中国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以剧组或 本合作项目之任何名义刻制、使用公章或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海外 合作、拍摄由乙方全权负责。否则,行为方除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外, 还应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由该 方独立对外履行或承担。除经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名义或与对方有 关单位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 投资总额是指投资方认可的用于本剧前期筹备、剧本创作、剧本受让 拍摄、制作、宣传的预算费用总和。 本剧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甲方投资叁佰万元整,乙方 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万元整 ,各占投资总额的 50%。 第八条 双方投资应按下述时间投入本剧专用帐户: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书面决定通过本剧剧本、主创人员及主要演员后 三 日 内,各投入其应投资额的 3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2- ,乙方投入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本剧开机之日前,双方各投入其应 投资额的 3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 币(大写)玖拾万元整 ,乙方投入人民 ;开机后 一 个月内,双方各投入其应投资额的 3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 玖拾万元整 ,乙方投入人民币(大 写)玖拾万元整;本剧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审查后 三 日内,双方各投入其应 投资额的 10%,即甲方投入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 币(大写) 叁拾万元整 ,乙方投入人民 。 2. 其中甲方总投资金额的 5%作为甲方的制片费用,即拾伍万元整。由甲方扣 除。甲方制片费用是指用于甲方人员的差旅、报销、探班等 的费用。。 第九条 除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追加投资外,本章规定的投资总额及各方所 占总投资额比例不因制作费超支或任何其它原因而变化。预算超支由制作方承 担即时补足的义务。双方在演员的选定上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下进行,若 发生争执,应当以甲方的意见作为优先考虑方式。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五 日内,双方共同设立本合同项下合作项 目管理委员会,决定合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设委员 肆 人,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别委派。其中, 甲方委派 两 人,乙方委派 两 人。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定双方合作的下列重大事宜: (一)剧本创作、重大修改等; (二)剧组主创人员相关重大事宜; -3- (三)摄制、宣传、发行相关重大事宜; (四)本剧制作完成片; (五)财务重大事宜; (六)海外重大事宜在不影响甲方国内的运作模式下由乙方全权负责。 (七)乙方提出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限于中国范 围内)。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决定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包括半数)同意。决定以 会议纪要形式做出,会议纪要由与会各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各方签字代表授权 书应自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交存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剧本 第十四条 剧本创作 ( 1 )选用已有剧本 本剧剧本选用已由 创作完成的《田俊老师和他的二十八个学生》剧本。 乙 方负责与剧本作者订立著作权转让(使用许可)合同。该著作权转让(许可合 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保证本剧摄制经营过程中使用该剧本无任何法 律瑕疵。2、转让后,除可以享有本剧剧本的编剧署名权外,创作方不再拥有该 剧本的其它著作权。3、应当确定甲方享有剧本修改权。 ( 2 )委托创作剧本 双方商定,本剧剧本创作委托 乙方 进行。双方同意,本剧剧本的编剧署名 权由 乙方 享有,此项权利以外的其他剧版权权由 双方 享有。 乙方 负责与剧 -4- 本作者订立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该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必 须保证该剧本所创作情节、结构等内容不存在任何法律争议。2、除可以享有本 剧剧本的编剧署名权外,受托一方不再拥有该剧本的其它著作权。3、未经双方 书面确认,受托方不得将本剧剧本全部或部分创作擅自委托任何第三方。 第十六条 剧本创作进度 本剧剧本的创作,应当符合下述进度: 乙方在 2006 年 3 月 1 日前完成剧 本的创作、修改和完善工作 。 第十七条 剧本的修改 本剧剧本的修改权由合作双方共同享有。 乙方 负有根据管理委员会决 议或审查机关要求修改剧本至完善的义务。 第十八条 剧本创作费用 与本章相关的费用,属于投资总额构成范围。双方尚未投资的,由 乙方 先行垫付后在该方首期投资中冲抵。 第五章 制作 第十九条 本剧摄制是指从本剧筹备到完成片送审过程中有关筹备、拍摄、 制作等全部事项。本剧摄制由 第二十条 乙方 负责实施(下称摄制方)。 摄制方应根据下述期限编制本剧摄制计划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核: 筹备期 2005 年 12 月 10 日至 2006 年 4 月 1 日; 拍摄期 2006 第二十一条 年 4 月 1 日至 2006 年 7 月 10 日; 后期制作 2006 年 7 月 11 日至 2006 年 8 月 30 日。 本剧摄制费用预算为人民币 元,摄制方在 -5- 陆佰万元整 上述金额范围内编制费用预算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甲方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利主体名称)享有本剧在中国大陆的所有版权 ;乙方以 (权 (权利主体名 称)享有本剧在海外的所有版权(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据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有关本剧制作的重大创作性或商 业性事项应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外,摄制方有权独立处理有关本剧制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摄制方的制作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剧制作预 期目标和标准。摄制方如发生对任何偏离上述预期目标和标准的行为时,甲方 及时提出书面更正或完善意见,自更正及完善意见到达时,摄制方承担及时更 正直至完善的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拍摄计划等实施延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摄制方制作过程中的任何事实或行为均不得损害本剧著作权 的完整性或使本剧著作权产生任何争议。因争议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害的,摄制 方方应负责赔偿,但经甲方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内,摄制方有权调度各项支出。发生预算超支时,摄 制方应及时通报投资方,除投资方以书面形式同意追加外,摄制方应即自行追 加超支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剧监制由甲方派员担任。监制代表甲方对摄制方执行本合 同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制有权在本剧制作中或制作完成后 在不 影响拍摄制作的工作和进度的前提下的任何时间对本剧制作进行现场检查,观 看样片,就摄制方履行职责提出异议并提请管理委员会处理等。本剧“监制” 的署名权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八条 本剧制作完成后,摄制方向甲方交付以下资料及物品:1.剪 -6- 接 好 的 无 字 幕 片 头 、 片 尾 素 材 带 两 套 。 2. 提 供 两 套 PAL 制 BETA CAM 或 DIGITAL BETACAM 播出节目带(中文字幕版及无字幕版各一套)及五套 VHS 磁带。3.提供两套较为完整的剧照(包括所有底片及不少于 50 张剧照)和宣传 材料。4.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5.文学剧本、导演工作台本、导演阐述、 总梗概和分集梗概各一套(以上资料同时提供计算机磁盘)。 6.PAL 制 BETA CAM 或 DIGITAL BETA CAM 及五套 VHS 宣传用片花带。 第二十九条 本剧制作完成片由双方共同审定后,由甲方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条 摄制方应对本剧进行符合审查要求的修改,直至通过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剧制作过程中取得的各项赞助收益可直接用于补充制作费 用不足部分,超过部分应视为合作收益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除剧目奖应视为合作收益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外,本剧获 得的单项奖由实际获奖者所有。 第六章 宣传 第三十三条 本剧的宣传包括对本剧筹备、创作、开拍、拍摄、封镜、预售、主 创人员等进行的由投资方、制作方组织的,旨在扩大本剧影响的宣传。 第三十四条 本剧的宣传应根据宣传方案进行,宣传方案由甲、乙方拟定 , 由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甲方负责执行大陆范围;乙方负责海外部分。 第三十五条 宣传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宣传目标、宣传形式、 时间地点、宣传对象、宣传主题(主体)、宣传资金来源、数额、用途等。 第三十六条 甲、乙方应当根据宣传方案的需要参加宣传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甲、 乙方保证所拟定宣传方案之内容并该方案之执行不存在对 -7- 本剧发行的任何不利影响。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进行宣传方案以外任何形式的宣传时,应当提 10 日征求 甲方同意,甲方有正当理由拒绝同意的,乙方不得进行该宣传。(中国大陆范 围)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进行有关本剧的筹备、创作、开拍、拍摄、封镜、发行、主 创人员任何形式的、可能对本剧发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报道时,乙方应及时阻止 该影响的发生并通知甲方。 第四十条 在本剧正式发行前,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剧有关 、 筹备、创作、制作、发行、主创人员等对外发表任何信息及私自使用本剧完成片或 其他可能导致盗版的任何行为。 本剧完成片正式交付甲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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