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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范例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设立董事会公司的一般 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 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项目 股东姓名、名称 期别 首期 第二期 实缴情况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额 时间 方式 额 时间 方式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 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 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 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 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 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 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产生。董事任期 人,由 年(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 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 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第十七条第2款的(6)、 (7)、(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 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 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 行确定)。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 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 东。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 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 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计算。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 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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