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卷(案卷质量要求) 第一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 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 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四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 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 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五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 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 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 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 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六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非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 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第七条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 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八条 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 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九条 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条 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 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第十一条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 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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