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临时股东会会议于 日,在 年 月 召开。 本次会议于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公司 % 表决权。会议通知方式和召开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会议由 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与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保理业务合作; 二、委托 代表公司与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代为签订合作协议等材料; 公司承认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全体签字股东自愿为本公司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债务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保理融资额、保理费用、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因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等)向天津随 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无论本人、保理合同当事人、保理合同及其附 件发生任何变化,本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持续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公司(盖章):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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