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参照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股东大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 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第六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 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 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 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 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至股东大 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十九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 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十条 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通知的具体内容和通知起算的期 限。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其他明确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 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明确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表决权与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 提交股权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 人。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doc文档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

实用类文档 > 实用文书 > 精选 > 文档预览
18 页 516 浏览 2025-03-04 4.5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 第 1 页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 第 2 页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 第 3 页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 第 4 页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13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于 2025-03-0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