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工程 第一条 代办工程是用户自己投资委托公司设计、施工的工程。主要包括楼内管线、外线 电缆、管道工程及小交换机等项内容工程。代办工程的业务一律由公司受理。其中,楼内管 理(包括用户小交换机的配线)外线电缆及管道工程由工程部管线工程管理室业务主管受理, 小交换机或其它终端设备(包括交换机本身及配线架或箱)由终端服务公司业务人员受理业 务。 第二条 由用户投资开发的住宅区、高层楼宇、工业区等,有关设计须在初步设计完成 后送交工程部业务人员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审查的管线设计或用户终端设备逾期不 能提供电话服务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凡用户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楼宇应向公司及时提供管线或设备工程名称,向 公司提出委托,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委托书、楼宇各层平面图及装机位置图、建筑红线图), 由工程部统一安排设计、施工。 委托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应事先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未经工程部统筹安排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工程竣工后,拒绝给予验收或入网。 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受理或转手委托他人进行代办工程的设计或施工。 第四条 代办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均应接受工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提 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包括竣工图、电气指标测试资料、系统图、配线表等),工程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第五条 为确保全网质量,代办工程和所用设备、材料应符合入网要求、部颁的标准。 第六条 代办工程的投资划分应按(1989)391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建筑物内部的管线 建设一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筑物外部的管道以及和主干管道连接段管道,一律由开 发单位投资建设。 代办工程价款的收取及设计、施工费用的支付,其管线部门由工程部负责办理手续, 设备部分由终端公司办理。 第七条 代办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标准与自办工程等同。 第八条代办工程竣工后,统一交付公司维护、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代办工程的放号应 具有优先权,代办工程中投资单位不得加价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初装费,更不得高价转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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