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审批程序 第一条 凡申请技术建议成果或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奖励的集体 (个人),应由实施者提出 申请,填报项目成果申报表,并附第十四条所规定具备的材料(管理优秀成果须附论文或文 字总结)报归口单位立案,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最后由归口单位组织厂评定小组进行 评定审查,厂长签字。需要上报的则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条 凡成功而投产(或用于管理)的项目,以修改技术文件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投产日 期,以连续十二个月为计算经济效益的有效期。实际年节约额计算公式为: 年节约价值=(改进前成本-改进后成本)×年产量-(一次性投资费用+报废损失费用+间费 用) 第三条 凡被采用的技术建议和现代管理优秀成果,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和适当的 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 1.能计算出经济效益的项目: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一 100 万元以上 二 50 万~100 万元 三 10~50 万元 四 2~10 万元 五 0.5~2 万元 六 0.5 万元以下 奖金额 荣誉奖或其他 审批权限 *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获四~五等奖励者由厂长审批,六等奖由个管科审批。 2.不能计算出经济效果的项目: 奖金等级 内 容 一 长期未解决的技术攻关项目 二 临时性技术攻关项目 三 一般性技术革新项目 奖金额 荣誉奖或其他 审批权限 第四条 技术建议项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原则上每年××月、××月各评定一次。 第五条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或管理)成果,应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六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参与实施工作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落实到人,各单位不得 留成克扣。 第七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如项目在如下名目下均可获奖(技术建议成果奖、现代化 管理优秀成果奖、IQC 成果奖、节约奖等),则以获其中金额最高的一种奖励 第八条 获奖项目如果经现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可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金者,一经查出,应撤销其荣誉,收回全部所得奖金, 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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