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散型联营合同 订立合同单位: 名称: 地址: 经济性质: (所有制)。 (其余单位依次如上所列)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 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 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 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 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宗旨 。 第二条 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产品,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意 见: 1. 。 2. 。 3. 。 第三条 经营范围与方式 。 第四条 ;经济性质: 联营常设机构 联合总公司的地址: ;隶属: (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 算。 第五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 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 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 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名 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 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第六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 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 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 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 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 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 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 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 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 即成为联营成员。 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 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 (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 (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 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同副本一式 份,送 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 、 、 联营成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银行帐户: 地址: 、……各一份。 (其余同上。略……) 年 月 日 公证或鉴证机关: 年 月 日 (公章)
松散型联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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