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 卖方: 合同号码: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头 卖方有权在 3%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 以内多装或少 大捆500~1000千克 OB值计算 装 (5)装运期限: %按F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 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 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 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 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 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 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 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 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 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 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 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 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 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 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买方: 代表人: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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