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产品订货合同 供方: 分配号 合同编号 需方: 一、 产 品 名 称 签订地点 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质量(%) 锰 铁 磷 硅 签订时间 数量 粒 度 分配量 块 月 日 分期交货量(吨) 合同量 粉 块 年 粉 单 金 价 额 十 十 一 二 十 …… 一 二 月 月 月 月 月 二、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 %,无轨道衡则按 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 误差为1%,允许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 日内 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 日内未电告供 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 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锰、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 短途运杂费每吨 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并按(86)×物价字 第×号文件规定,每吨收服务费 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 担。 五、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1991〕价重字28号文件 规定执行,富锰渣按(90)×冶财字第×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 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 他几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 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 万分之五承付滞纳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合同仲 裁机关申请仲裁 供 方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锰产品主管部 门意见: 鉴(公)证意 见: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章) 鉴(公)证机关 (章) 代表: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注:除国家另有 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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