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 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 201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依据)规范市场行为 • 第二条(适用范围) 30 万以上住宅修缮 •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区)房管局 • 第四条 (交易场所)市(区)有形市场 • 第五条 ( 信息化管理) 统一的信息化平台 第二章 招标 • 第六条(招标人) • 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 标人对招投过程及招投标结果负责。住宅修缮工 程的招标人为该修缮工程的实施单位。招标人可 以自行办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办理招标。 第二章 招标 • 第七条 (发包方式) • 住宅修缮工程发包方式按本办法可以分为公开招 标发包、邀请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 施工发包,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且总投资 额 3000 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 200 万元以 上(以立项批复或者计划备案金额为准)的住宅 修缮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发包,限额以下 的可以邀请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限额以上的 未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的可以采取邀请招 标方式,限额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 招标 • 第八条 (招标条件) • 住宅修缮工程已经完成工程报建; • 住宅修缮工程资金已经落实; • 相关文件资料已经齐备。 第二章 招标 • 第九条 (信息发布) • 采取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上 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 www.ciac.sh.cn )发布 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条 (招标公告) •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 招标项目规模、地点、发包范围以及基本要求; • 对投标人的资格、诚信要求。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一条 (入围方式) • 对于必须公开招标的修缮难度较高或有特殊修缮 技术要求的住宅修缮工程,由招标人提出,经区 (县)房管局报备市房管局后可采取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 申请人。 • 所有符合投标公告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在完成网上 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以成为投标人。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完成,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八内容(详见资 料)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备案) •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持招标文件到市 或者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者 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修改或者 澄清的内容发出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房管 局备案。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五条(踏勘和答疑) • 招标人可以组织所有投标人现场踏勘,招标人对 投标人的答疑应当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六条 (信息保密) • 招标人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章 招标 • 第十七条 (规避招标) • 将立项批复或计划备案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公 开招标(拆分后仍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除外); • 将修缮方案中部分修缮内容及科目不列入招标范 围,在中标后增加该部分修缮科目或者工作量 (经市或者区(县)房管局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的 除外); • 以设定特定区域、特定业绩为招标条件妨碍潜在 投标人投标,使得招标流于形式或者虚假招标的; • 其他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 投标 • 第十八条 (投标人)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 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章 投标 • 第十九条 (投标报名)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或者按照资格预 审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申请,公开 招标的项目其投标报名须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网站( www.ciac.sh.cn )完成 第三章 投标 •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 •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合理、有效编制投标 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详见资 料) 第三章 投标 •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回) • 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 中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密封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 • 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 出具签收收据,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人不得 擅自打开;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可以变更、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的投标文件; •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应当拒收投 标文件,并拒绝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变更、补 充、修改要求; •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含 3 个)的公开招 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投标 • 第二十二条(投标担保)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 的,保证金应当视招标项目规模的大小收取,但 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详见市修缮中心有关投标保证金缴交的有关规 定) 第三章 投标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应 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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