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 上海纳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注册公司名称为: 1:拟定公司中文名称(可备选 20 个左右): 2: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等 3:该公司注册资金为 100 万元人民币 4: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预包装食品)以工商局营业执照为准。 二:申请法人及股东详情: 法人: 张普义 ,身份证号: 340825199010300411 占 50%的股份 股东: ,身份证号: 占 50%的股份 三:代理费用明细以及乙方职责 1:甲方需支付乙方注册及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4000 元(含政府费用),大写:肆仟圆整 。 2:甲方应该在协议签订后 3 日内支付乙方订金 5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圆整,尾款在办 结交付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清。 3:代理记账费用每月 500 元,年度为 6000 元,甲方企业成立后代理记账委托乙方机构、时 效 1 年,此笔费用每月按时支付。 4:4000 元注册及代理费包含注册公司的一切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但不限于(除企业自行承 担开户费外):核准名称、刻章,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般纳税人、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注册地址(园区)。企业自己开户,开户费用自己承担。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和指示,及时提供办理相关委托事项所必需的材料或手续。甲方 应对其所提供的任何材料或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因甲方提供虚假或 违法的材料或手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如乙方确认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手续已完备,应及时递交资料到所注册公司所在地注 册署进行相关材料或手续的上报及备案。 五:乙方代理甲方注册公司所用时间为 20 工作日,如遇所在地政府法定假日,及特殊 情况无法在上述日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六:代理事项上报后,乙方应认真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所注册公司所在地注册署或 税司所通知的任何事项均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建议,甲方应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及 时以书面形式对乙方的下一步工作做出明确的指示。如乙方经过一切合理的努力均无法与 甲方取得联系,或者甲方未能在通知的时间内对乙方的下一步工作做出明确的指示,乙方 有权依其专业的判断并本着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独立做出决定。 七: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因代理事项完成而终止。代理事项完成是乙方帮甲方完成注册公司各项工作。 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另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 协议。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使甲方受到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 定的代理费两倍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2: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或违法的材料或手续而致使代理事项无法完成,甲方应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九:争议及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上海纳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懿行路 971 号 5 楼号 701 室 电话: 电话:15901708158 联系人: 联系人:张普义 年 月 日 20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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