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程序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 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 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 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 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1] 召开编辑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 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 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 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 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 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所谓 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客观原因, 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 形。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 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 约定的除外。该通知应写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使股东对拟召开的股东会有最 基本的了解。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 会是非常设机关,即它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而仅以 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 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 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 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 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 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 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 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 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 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 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 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 字(自然人股东);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 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 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 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 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 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 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 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 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 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 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 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 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 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 60 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 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 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 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 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 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 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 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 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 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 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 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 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 发生。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 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都有必要请求法院撤销,有的决议如果经过衡量 后认为对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损害的,就没有必要提起, 以免把股东之间关系闹僵。无人起诉的情况下, 60 天之后,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就不会再受影响。而对 于内容违法的决议,则属于自始无效,即使无人起诉, 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如对内容是否违法等有争 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1] 撤销确认编辑 1、股东会决议无效具有对世性,具有绝对的溯及力。 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的判决效力具有对世性,效力 及于第三人,具有绝对的溯及力。但是法律是维护交 易安全的,对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无效决议而取得的利 益应当予以保护[2] 。 2、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发生决议自始不生效的法 律后果。但这种溯及力不能及于基于对公司决议的信 赖而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不论是公司内部成员,还 是在此之外的第三方,只要构成善意,其与公司之间 的交易行为就不会因这种溯及力而失去效力。 3、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 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 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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