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制 度 目 录 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 3 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 4 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 5 章 会计基础管理 第 6 章 企业预算管理 第 7 章 资本金筹集与管理 第 8 章 资金管理 第 9 章 存货管理 第 10 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 11 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 12 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管理 第 13 章 投资管理 第 14 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 15 章 收入管理 第 16 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 17 章 财务报告 第 18 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 19 章 合并会计报表管理 第 20 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 21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 观要求,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 算和财务行动,完善财务制度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 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纺织机械(集 团)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 集团公司设在开发区或境外的独资或控股 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除执行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外,还应遵照有关 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经营业务以旅游、施工、房地产、金融、运 输业等为主的企业应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及财政部驻企(事)业所在地中央企业监 察处。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 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应建立 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总监的监管制度,以保证管理 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 心,负责组织、监督本企业财会管理工作;编制、执行、分析企业 财务预算;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参与经营决策,并做 好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指标的考核;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如实反 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国家税 (费);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的管理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 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的财务 管理权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一节 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权限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以 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观念; (二)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发展而确定的企 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组织好企业生 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企业 资产保值、增值; (三)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 式设置企业财务管理机构; (四)负责组织企业投资的决策,并对决 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五)依法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 职责; (六)接受财务、税务、审计机关等外部 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纪 事项负主要责任。 (七)组织企业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八)加强对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节 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或 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其权限如下: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 法规,组织制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国 家的各项政策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二)组织领导企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协调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正常的 工作秩序; (三)组织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 成本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四)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对发生的 重大违纪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1.审核企业月、季、年度各类会计报表 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2.审签限额以上资金的划转; 3.负责企业各类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 的审批,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 4.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批; 5.确定企业内部价格的定价原则,签发 企业内部结算价格; 6.正确计算企业产品成本,并对成本变 动情况查明原因。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项目投资决策, 对项目效益可行性提出主导意见,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 (六)负责企业筹资活动,权衡筹资成本, 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发现问题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 (七)组织领导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并 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 (八)搞好企业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技术 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三节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权限: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 法规,制订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负责实施与考核,随时捕 捉各种会计信息,并运用到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组织 正确会计核算,并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指导, 落实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筹措和统一调度资金,不断提 高资金使用效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 支,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并对报表计算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四)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项目决策, 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五)负责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 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成本费用、利润的执 行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组织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运 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电算化水平; (七)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 理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子企业和控股公司实 行财务总监派出制,以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并对企业财务 报告的合法、真实、正确、完整性同企业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八条 企业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 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 帐簿,不准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企业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 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实施细则。在接受企业外 部监管部门监督的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真正做到防患于未 然。 第十条 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核 算基础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各自规模及生产经 营特点设置会计机构,企业总会计师,负责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 业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 《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企业财 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和《企业财务机构职责范围 及岗位责任制》执行。 第五章 会计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适应竞争环境的 内部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技术、成 本、质量、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必须建 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及各类物资消耗定额和费用 开支标准,按月对各项定额进行考核分析,并定期对各项定额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 理体系,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各 类财产物资盘点制度,一般情况季度、年度必须对各类资产进行清 查盘点,进行帐物核实,帐帐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 履行报批手续,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开展,必须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大纲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正确执行预算,监督检查财务 预算执行情况,并通过会计信息予以控制,以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 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成本费用预计是根 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全年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目标的系统化、 具体化体现,是企业组织经营活动的依据。通过财务收支预算和财 务成本费用计划下达,作为对各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财务部门必 须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季度)财务预计。年度财 务成本费用预计的内容包括: 1、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3、现金流量预算; 4、成本预算; 5、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预算; 6、销售收入和利润预算; 7、其他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应在上年四季 度开始编制,经厂长(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并在次年元 月底之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有关部门。 企业财务部门要将各项预算按季、月进行 分解,下达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并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及 时向经营者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实现。遇 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七章 资本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子企业资本金按 照投资主体分为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集团公司 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所形成的及接受其他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均为法 人资本金,所属企业同外商合资或实行股份制形成的资本金为外商 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资本金的核算与管理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章程、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资本金也可一次 或分次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筹足。 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次不低于出资额的 15%,并要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 个月内交清。 筹集资本金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货币资金投资。 2、实物投资。在实物投资当中,不得吸 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3、无形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20%,确需超过 20%的, 应当报经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最高不得超出 305。 4、股票投资。 企业任何形式筹资都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 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 资证明书。 在进行资本金验资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 应由财政部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认产权归属。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 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转让其出资必须遵循《公司法》和 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出资的资本金的差额。 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列资 本公积金。 第八章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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