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 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 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 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 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 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 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 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 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 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和安全主任。 或由部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和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 故,应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 地街道安监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 全主任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 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7.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下列内容: 7.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7.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7.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7.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7.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7.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 事故调查 8.1 行政部负责对各类各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监督。 8.2 事故的调查、处理: 8.2.1 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行政部负责配合、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调查、 处理。 8.2.2 设备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以行 政部为主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按设备事故处理。当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时,行 政部及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 8.2.3 发生的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8.2.4 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行政部协助调查、处理,发生事 故单位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报行政部备案。 8.2.5 委托工程外方发生的事故,由外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行政部配合调查工 作。 8.2.6 发生本制度第 6.2 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 家、省级、市级、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8.2.7 死亡事故,报坪地街道安监办及龙岗区安监局,行政部协助安监等政府部 门事故调查。 8.2.8 重伤事故,报坪地街道安监办,行政部协助安监办事故调查。 8.2.9 轻伤事故,由本公司行政部组织事故调查。 8.3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8.3.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8.3.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3.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8.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4.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4.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4.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4.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4.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4.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 事故处理 9.1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 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9.2 发生本制度第 6.2 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 行处理。 9.3 轻伤、重伤事故:行政部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4 生产事故、设备损害事故:生产事故、设备损坏导致停产,行政部按照《安全 生产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事故统计 各类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 6 条,在事故年报中一 并统计上报。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统计工作。 11 事故分析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1.1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1.2 间接原因: 11.2.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 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11.2.2 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11.2.3 劳动组织不合理。 11.2.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1.2.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1.2.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安全主任负责收集汇总本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对所发 生的事故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书面上报总经理。 12 事故回顾 每年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及同类企业发生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吸取教训。 13 支持性文件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4 相关记录 《事故处理台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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