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酒店发票的领用、使用流程,强化管理,维护酒店权益,特制定此管 理制度。 一、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 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 二、发票领用及保管 1、发票由财务部统一造册、登记、加盖发票专用章后由前厅部门负责人签字 确认后领用,发票登记内容必须有以下几项:发票编号、份数、领取时间、领取人 等; 2、发放及使用发票时应按照编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发放或使用; 3、前厅部门负责人在领用发票时,应当面清点,如有少份、缺号、错号、未加 盖发票专用章等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出,签字确认后提出无效。 4、各前厅部收银员应妥善保管发票,每一班收银员交接班时必须将税控系统 中的发票起始号与纸质发票相互核对确认无误后与下一班收银员交接,并保管好 交接记录,以备核查;(财务人员会不定期对发票的使用及交接情况进行抽查)。 5、前厅部收银员在当班期间对所经手的发票负有全部责任,当班期间如有同 事帮当班人顶班,用当班人工号开具发票,当班人应有责任审核开票等信息是否 正确,本制度按税控系统“谁开票谁负责”监督管理; 6、前厅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和指导收银员严 格遵守发票的使用和缴销,发现有员工违反规定时,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协同调查 , 第1页共3页 并上报酒店财务部负责人。 三、发票的正常开具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单位或个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前厅收银员可直接开具发票给 付款人或单位业务经手人,如个人或单位因故未开具发票,该笔发票不得转让、转 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3、前厅部收银员应按客人实际消费额开具发票,票面金额应等于消费额,不 允许多开、代开发票; 4、发票抬头部分如单位名称等,应由客人书写在账单上,并依据客人提供的 信息录入税控系统(不得擅自增减字数),提示客人应书写全名或全称,以减少 发票作废率; 5、收银员开具税控发票时应保证其纸质发票编号与税控系统发票编号相一致, 如发票编号不一致为无效票据。 四、补开发票 1、发票“补开”是指: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客人因故未能及时开具 发票,而在未来的某段时间内开具发票的行为; 2、提出补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准确的发生经营业务的相关信息,如 到店时间、离店时间、消费额、消费项目和结算方式等; 3、补开发票期限为客人消费一个月内有效,不得超过期限补开发票。 五、合并开发票 1、发票“合并开”是指:客人在本酒店不同日期消费(不同日期仅限需要开 票的当月消费); 2、前厅收银员确认客人未开票后可向客人提供发票,需同时在奥普系统把发 第2页共3页 票号码等录入相对应房间。 六、 发票的作废 1、发票开具后,因操作失误或税控系统故障使发票无法正常流通使用可作废 如:A、金额、项目不正确;B、格式不正确;C、打印字迹不清晰等;D、客人换开 退回的发票; 2、所有作废发票只允许作废当月的发票; 3、作废发票应按编号如实登记,并将作废发票交财务部核销。 七、发票违规使用的处罚条例 1、开票人员因工作失误(非故意)多开发票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开票人经 济处罚及行政处罚。因故意多开发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由开票人承担;并上报 总经理及人事部进行行政处罚; 2、如发现有偷卖和用发票做私人交易,处罚款 500-1000 元并上报总经理及 人事部进行行政处罚;如被税务部门处罚的,由开票人及相应部门承担,如情节严 重涉及刑事责任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因开票员工作失误,因作废发票未作废而导致发票跨月红冲的,处 20 元/ 份罚款; 4、机打发票遗失,酒店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罚款金额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并处 50 元/份罚款; 5、其它未列事项,给酒店带来经济损失,如被税务部门处罚的,由开票人及 相应部门承担,酒店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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