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 最大程度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资质、集体荣誉、获奖工程、构 成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必须的要件人才、科技和管理成果、企业商标和商誉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 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流失、不损失、充分利用;体现价值,形成持续和 扩大投入的机制和能力。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无形资产作为集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中投入、资源共享、使 用增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企业管理部、经营策划部、办公室等部门协管. 第六条 无形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检查; (二)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三)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四)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对使用单位利用情 况进行检查分析; (五)保证资质证书妥善保管,不遗失、不扩散、不擅自出借证书(包括集体 荣誉、获奖工程、科技成果、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投入和取得 第七条 集团公司无形资产实施集中投入、归口负责、分类经办、专项奖励。 (一)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特种设备许可资质等 . 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决策申领资质,企业管理部归口负责建设类资质,工程管理 部归口负责特种设备类资质。归口负责部门牵头分公司申报相关资质,承办分 公司要保证申领资质所需要的一切人力和资源.资质取得后,集团公司给予承办 分公司合理的成本补偿,并根据资质的含金量和利用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集体荣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口业务指导部门、行业各类协会以及其他机构 单位颁发的荣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决策申报,各职能部门负责申报。各分 公司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不计成本,不予奖励。 (三)获奖工程 工程管理部为工程创优主管部门,分公司为创优主体,落实工程部下达的 创优指标,同时鼓励分公司自主创优。创优成本集团公司合理分担,对投标加 分的创优项目给予奖励:国家级(鲁班奖、国优、AAA 标准化示范工地)、省级 (省优、省文明工地)和市级(市优、市文明工地)。 (四)持证专业才人 构成资质要素的、行业管理必要的、经营生产必要的、急需的持证专业人 才,集团公司鼓励合适的员工考取相关职(执)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市场行情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包括: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 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 工程师等。 (五) 科技与管理成果 工程管理部为科技成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每年根据情况向分公司下达科技成 果指标(标准、工法、专利、QC、论文等),年底进行考核.集团公司对开发 编写和推广科技成果中有突出贡献的分公司及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考核 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采取总部统一调配、分公司借用的方式. 第九条 无形资产的收集、保存和管理由职能部室负责: (一)经营策划部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维护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设备许可证、体系证书、集体荣誉 证书、优质工程证书、文明工地证书、获奖科技成果证书等应用于经营招投标 类的证书. (二)工程管理部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维护职(执)业资格证书(印 章)、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 证、继续教育证书等个人资格证书。 (三)企业管理部负责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复审;经营策划部负责营业 执照复审;工程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许可证延期复审、职(执)业资格继续教 育和延期;体系管理部负责体系证书的复审;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许 延期复审、安全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延期。 第十条 无形资产的借用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一)借用管理 各相关部门和分公司专人负责无形资产的借用,使用前填写借用登记表, 登记信息必须清晰、真实、完整。 个人借用证书私用的仅限本人的职称证(原则上职(执)业资格证书不 借用),本人填写借用登记表后,借取证书。所有无形资产原件借用均不得超 过 10 天,到期由公司相关部门收回,不能如期归还者,提前办理续借手续,批 准后方可延迟归还时间。 (二)违规使用证书的处罚 1、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相关资料,造成资质证申办、变更、注销 和年检不能办理的,处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500 元/本处罚,处以直接责任人 200 元/本罚款; 2、证书保管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资质证书的和未经批准转 借资质证书的,处以保管个人 500 元/本罚款; 3、损毁或丢失资质证书的,由丢失的分公司负责补办并承担一切费用,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 300 元/本的罚款。 附件: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公司资质升级、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 和积极性、创造性,集团公司对无形资产的获取进行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企业资质奖励 集团公司委托分公司具体承担资质申报的相关工作,集团公司对于分公司在资 质申报工作过程中花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成本给予认可,负责报销.资质等 级申报成功后,集团公司对于具体负责申报事务的分公司、相关个人给予表彰 与奖励。 第三条 获奖工程的奖励 (一)优质工程奖励 1、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奖励 X 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奖励 X 万元。 2、工程获得省(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 X 元。 3、工程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奖励 X 元。 4、同一只工程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主体结构工程优质与 竣工工程质量奖可重复计算。 5、工程质量受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奖,视具体情况参照奖励。 6、参与受奖工程分项施工的应在文件中有明确参建单位,参与施工的奖励 为上述奖励的 1/5 计。 7、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文明工地奖励 1、工程获得国家“AAA"标准化示范工地,奖励 X 万元。 2、工程获得省(直辖市)级文明工地,奖励 X 元。 3、工程获得地市级文明工地,奖励 X 元。 4、同一只工程按最高奖计算,同一类别不重复累计; 5、受奖工程均以颁奖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三)奖金由集团公司列支。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 (一)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设立、 批准的科技进步奖、技术标准、施工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QC 成果、技 术专利以及发表的论文等。 (二)科技成果奖的审核依据:以相关部门的发文、颁证和发表刊物为准。 (三)科技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直接完成科技进步成果集体和个人。 (四)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由本公司集体或个人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下 列标准进行奖励: 科技成果奖励标准表(单位:万元) 序号 1 级别 项目 科技进步奖 2 技术标准 3 施工工法 国家级 一等奖 30 二等奖 20 省级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0 三等奖 8 市级 特等奖 8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主编 8 主编 2 主编 1 参编 2 参编 1 参编 0.5 3 1 4 5 6 7 技术专利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 程 QC ( 项 目 管 理 ) 成果 学术论文 发明型 5 实用性 2 3 1 一等奖 0.2 1 0。3-0。5 二等奖 0.1 三等奖 0.05 核心期刊 0.3 其他刊物 0。2 一等奖 0.2 二等奖 0。1 省级刊物 0.2 一等奖 0。1 二等奖 0.05 三等奖 0.02 优秀奖 0.01 (五)同种科技成果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的荣誉,按其最高级别成果计发奖 金,其所获得的较低层次成果的奖金不累计重复发放。 (六)对于参加公司组织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参照第 四条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比例计发。 (七)对于从外单位介绍,引进科技项目,使公司参与并获得国家或者升级 科技进步奖、主(参)编国家或行业标准、国家级工法以及有效专利的单位和 个人,参照第四条的标准,给同级别成果奖励金额 30—50%的奖励。 (八)奖金的提取:每年年初,按照分公司的产值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的科技 成果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 职(执)业资格的奖励 (一)凡公司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社会化考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公司注册的,发生报名费、资料费、考试费、注册费、继续教育费、制章费 等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包括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设计类注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 师等)以及能提升企业资质的其它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自取证至调离之日止,如为 公司服务不满三年,应支付公司为办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 和津贴。 (二)对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在公司注册的员工,每 月实行资质津贴,由所在分公司按月在工资中发给.执行标准为: 一级注册建筑师津贴 xx 元/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津贴 xx 元/月; 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津贴 xx 元/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津贴 xx 元/月; 注册电气工程师津贴 xx 元/月; 注册造价工程师津贴 xx 元/月; 注册安全工程师津贴为 xx 元/月; 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 xx 元/月; 二级注册建造师津贴 xx 元/月; 建造师专业每增加一项,资质津贴增加 xx 元/月;
01-【管理制度】-07-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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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