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 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 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 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 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 算组成。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1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 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 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 缴办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 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 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 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 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 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 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 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 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 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 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 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 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 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3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 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 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 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 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 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 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 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 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4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 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 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 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 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 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 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 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5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 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 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 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 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 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 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 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 6 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 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 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 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 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 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7 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 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 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 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 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 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 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 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 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 8 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 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 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 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 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 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 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9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 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doc文档 125 -【行业案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

管理类文档 > 行政运营 > 精选 > 文档预览
10 页 499 浏览 2024-04-14 4.6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125 -【行业案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 第 1 页 125 -【行业案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 第 2 页 125 -【行业案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 第 3 页 125 -【行业案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 第 4 页 125 -【行业案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5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于 2024-04-1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