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 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企业经营中发生 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 2 章 赊销业务管理 第 3 条 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 务员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 第 4 条 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 , 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 5 条 应收账款主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 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 6 条 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 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 7 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 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 8 条 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 出。 第 3 章 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 9 条 应收账款主管应于每月最后××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 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 第 10 条 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 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 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 11 条 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 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 12 条 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 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 进度和行程。 第 13 条 销售业务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 一份自留,三份交企业财务部。 第 14 条 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 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 15 条 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 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 并在不超过××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 16 条 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 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 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第 4 章 应收账款交接 第 17 条 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 18 条 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 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 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 19 条 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 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 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20 条 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 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 21 条 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 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 离职手续。 第 22 条 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 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 而无效。 第 23 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 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 24 条 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 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 任。 第 25 条 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 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 事、刑事责任。 第 26 条 应收账款交接后××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 负责接手清收。 第 27 条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 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 由接交人负责。 第 5 章 附则 第 28 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 第29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供应商往来对账管理方案 一、总体规划 (一)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往来账的对账工作行为,及时向供应商收回应收账款和清理 应付账款,确保应收账、应付账明细表的准确性,企业财务管理中心经研究后, 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可用来指导各下属单位财务部与供应商每月的对账工作。 二、供应商往来对账的准备 (一)供应商档案的管理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在系 统中的编号、单位全称、单位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联 系人、联系地址、业务员姓名、主要经销品种等信息。如果供应商资料发生变 更,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应及时取得变更依据(工商证明等)并进行更新。 (二)合同条款执行的监控(涉及到各种应收费用的确认、收取等) 各种应收费用的入账必须有书面依据(合同、协议等),应及时与供应商 的相关业务员进行确认,并要求供应商及时入账。若有异议,请供应商及时与 下属单位的采购部或财务部结算组协调处理。 三、往来对账过程管理 (一)应收、预付、应付科目明细账的核对 每月财务结账后,及时通知供应商前来核对应收应付账,并出具《对账余 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找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调整。 1.未达增值税发票:应及时查找未入账增值税发票的去向,及时处理或退 票,若是增值税发票中有而进货单中没有相应的型号数量,要求供应商提供我 方的已验收证明,以便企业采购人员及时补订单;若是型号或单价有误,可及 时退换票。 2.未开单据的折让部分,要求供应商及时开具。 往来对账调节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甲 乙 方 方 金额 摘要 金额 制单人 摘要 制单人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小 计 小 计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调整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 调整后金 额 额 请贵单位财务人员对以上往来账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请贵单位 财务经理(主管)签字,予以确认:我保证我单位提供的数据完整、准 确 确、及时,并加盖公章。 认 财务经理(主管): 日期: 编制说明: 年 月 日 ①“摘要”栏需要注明日期、凭证号、具体经济业务内容。 ②甲方借方余额表示:乙方已经入账,甲方未达账;甲方贷方余额表示: 甲方已经入账,乙方未达账。 ③乙方借方余额表示:甲方已经入账,乙方未达账;乙方贷方余额表示: 乙方已经入账,甲方未达账。 (二)各种应收费用的核对与确认 所有应收款项及未挂应收临时收回的款项应由供应商财务确认或由供应商 财务授权委托的业务代表签字确认。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结算组负责与供应商确认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各项 应收款项;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确认各项临时性的、无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应收 款项。 (三)货物采购明细账的核对与确认 每月查询货物采购明细账的账面余额,若出现借方余额,应及时查找原因。 对于所有货物采购出现借方余额的必须编制原因说明并由财务经理签字归档保 存;若是结大账,必须核对货物采购明细账。货物采购明细账贷方余额需要清 理,货物采购明细账余额较大时,应查明是否因为供应商业务员没有及时把发 票传递至相应的下属单位财务部。 当月所有的采购入库,仓库单据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全部流转到财务部,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在企业现行的财务系统中进行入账处理。 四、对账时间规定 各下属单位财务部必须加强与供应商的常规对账工作,并按下列规定的时 间、频次进行操作。 1.对业务往来较多的供应商每月对账一次,业务往来较少的每季度对账一 次。 2.各种应收费用必须每月与供应商核对一次,如果供应商业务员不及时将 回函带回,我方将拒绝给对方付款。 3.下属单位财务部应按时向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往来对账确认函》,要求 供应商提供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对账资料,合理地做好对账计划,确定责任人。 4.每次对账完成后出具《供应商往来对账确认函》,并要求供应商加盖单 位公章,及时处理对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属单位财务部无法处理的应及时 上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五、各下属单位每月需向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上报的资料明细 1.往来对账进度表。 2.新增供应商档案、供应商异动情况报告、供应商资信报告。 3.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报告。 4.欠款金额(供应商)前 10 名的名单、金额、净利率、欠款原因及付款 计划。 5.合同约定预付款的执行情况表。 6.合作不愉快、操作不规范的供应商名单(黑名单)。 六、供应商往来对账的处罚规定 1.没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罚款 30 元。 2.报表不全,或内容不真实的罚款 30~60 元。 3.每月未按规定对账的罚款 30 元,对账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罚款 60~100 元并进行行政扣分,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降职、撤职等处 分。 4.有关人员未按规定确认应收返利、应收费用就自行挂账的每次罚款 30 元,采购人员没有及时把各种应收费用的书面确认书上交下属单位财务部而导 致企业无法收回相关的费用,一切责任由业务人员承担。 5.有关人员未按合同规定挂账或账扣的或变通挂账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 , 每次罚款 30 元,严重的要进行行政扣分。 6.未及时清理商品采购借方余额,以及未能及时对预付款进行监控导致多打预 付款的,要对往来账务会计及有关责任人员罚款每次 150 元,严重的给予行政 扣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降职、撤职等处分。 9.5.1 呆账处理方案 一、总体规划 (一)目的 本着以下两个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1.有效地预防呆账的产生,提高呆账的催讨效率。 2.有效地处理呆账,保证企业资金的流通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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