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考证部门 第 1 条 目的 为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与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 统分摊。 第 3 条 责任单位 1.财务部负责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 2.资产管理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协助完成折旧核算。 3.财务总监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及净残值率。 第 4 条 在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在用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第 5 条 在建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1.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 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2.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 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 6 条 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 7 条 固定资产折旧时间和总额 1.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 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在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根据 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 方法。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5.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第 8 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一览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计提年限 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 机器设备 10 ×% 运输工具 10 ×%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10 ×% 计算机设备 5 ×% 办公家具 5 ×%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 5 ×% 处理机 说明 净残值率一般在 3%~5%之间 第 9 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以每单位工作量耗费的固定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 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内可完 成的总工作量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前提)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年限合计法)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 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率 第 10 条 生效执行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制度名称 固定资产保管制度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考证部门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 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 3 条 管理权限。 1.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 2.财务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并协助资产管理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第 2 章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 4 条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及统一编号,是实行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与建立岗位责任 制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维修、编制统计报表 及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依据。 第 5 条 固定资产目录按每一固定资产项目进行编制。 第 6 条 固定资产项目是指一个完整的独立物体,或者连同其必不可少的附属配套的综 合体。 第 7 条 编制目录时,要注意划清两个界限。 1.划清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 2.划清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界限。 第 8 条 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及统一编号时应注意以下 5 个事项。 1.进行固定资产编号时应遵循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 2.号码一经编定不能随意变动。 3.新增固定资产应从现有编号依次续编。 4.每一固定资产编号确定后,实物标牌号应与账面编号一致。 5.编号只有发生固定资产处置,如固定资产调出、报废等情况时才能注销,并且编号 一经注销通常不能补空。 第 3 章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 9 条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是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第 10 条 固定资产卡片由财务部签发,通常一式三份,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 用部门各一份。 第 11 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每一独立登记对象登记,一个登记对象设一张卡片。登记 对象的确定方法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 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 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 (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 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第 12 条 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 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 原价、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存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 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第 13 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根据交接凭据和有关折旧、大修理、报废清理等凭证进行登 记。 第 4 章 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 14 条 为了汇总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使固定资产卡片适应固 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要求,资产管理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增减登记簿。 第 15 条 增减登记薄的两种登记核算形式。 1.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开设账页,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余额。 2.按固定资产类别开设账页,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余额。 第 16 条 增减登记薄以固定资产调拨(增减变动)通知单作为增减登记的依据,对固 定资产的增减进行序时核算,每月结出余额。 第 5 章 附则 第 17 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18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制度名称 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1.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都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验收。 2.使固定资产及时转入到所需部门。 第 2 条 固定资产验收人员。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考证部门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工程部、使用部门、采购部、质检部门和资产管理部等相关人员共 同验收。 第 3 条 固定资产验收范围。 1.企业外购设备。 2.企业自建工程。 第 2 章 外购设备验收 第 4 条 采购设备运到后,工程部和设备使用部应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并填列《设备 开箱验收单》。 第 5 条 工程部人员在《设备开箱验收单》上填列所收到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 号,相关参数,出厂日期,制造单位,以及附属设备和技术文件等。 第 6 条 《设备开箱验收单》一式三联,在与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核对一致后,由工程 部人员、设备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由三方分别归档保存。 第 7 条 设备试运行。 1.无需试运行处理。 (1)在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后,工程部人员填制《固定资产移交单》,将验收合格后 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使用部门。 (2)由工程部人员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分别在《固定资产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3)《固定资产移交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使用部门保管,一联由资产管理部归 档保存,并以此作为设备转入的依据,一联随《固定资产转交申请表》交给财务部。 2.需要试运行处理。 (1)在进行开箱验收确保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一致后,应先由设备使用部门对设备 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过程中,应详细填列相关的试运行记录。 (3)试运行合格后,应由设备试运行部门相关人员、安装技术人员、检验员以及供货 商签字确认,同时,填列《固定资产移交单》,与设备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 8 条 验收后续工作。 1.对购入设备办完移交手续后,资产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编 号。 2.固定资产一经编号,不得改变,也不能重复编号,同一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3.验收后应及时生成该固定资产序号并及时贴于固定资产上。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5.《固定资产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设备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 家、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使用日期、设备价值、折旧年限和残值 率等。 6.设备价值应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 费、安装调试费用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7.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可按合同金额或采购订单上的金额登记《固定资产台 账》,待取得发票后,再对设备原值进行调整。 第 9 条 账务处理。 1.在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填列《固定资产转固申请表》,连同 《固定资产移交单》一起报给财务部进行审批和相关账务处理。 2.《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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