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 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 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 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 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 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 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 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 1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标准》规章制度。 (一)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 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 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 , 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 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 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 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及水果等。 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人均 80 元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 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2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 所。 出行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 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 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 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 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 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 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 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 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 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 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 理办法》规章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 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 3 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 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 研。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 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 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 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 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 间限额标准每人每天 200 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 超过 150 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 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行掌握)。实 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 4 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到漯河市属县出差每人 每天 20 元;市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 30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 50 元。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 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 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 方可审核、报销。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凭发 票、消费交易凭条等手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 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 每项支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 10000 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 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遵循先申请,后购 买的原则。购买前,由物品管理人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 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第九条 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疋资产(一 般设备单位价格 5 0 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 8 0 0 元以 5 上), 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 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置换、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 动)、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 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大宗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 全过程进行监督。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入帐,机关所有 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 一律属于市 XX 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 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八帐,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一条 机关房屋、道路、水、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 和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各科室自己动手编辑文件材料,之后交局文印 市统一排版打印。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 上统一在局文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 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看望病号、慰问老干部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 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公文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禁 止私人信件公费邮寄。 6 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行,不再报销医药费 治疗费等就医费用。 第三章 收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 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 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 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 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 检查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 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 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 XX 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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