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点 一、一类违规 1、新增 1.1.3 条例: 擅自使用 XXXX 名义或商业标示的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后果(指乙方行为后果给甲方或客户 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甲方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二、二类违规 1、 二类违规投诉引发违约金从区间值修订为定值 ,累计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引发客户投 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000 元);累计二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引发客户投诉,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000 元);累计三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000 元)。 2、 二类违规累计处理修订为:二类违规累计至四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 取消除诚信通新签业务外其它全部甲方产品的渠道推广资格、暂停诚信通新签业务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 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渠道合作协议。 3、新增 2.1.4 条例 : 主动将 CRM 账号与密码泄露给他人。 4、新增 2.1.5 条例:未经甲方同意,对外披露与甲方相关的任何商业数据。 5、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中相关弄虚作假条例进行整合调整,修订为现《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2 条例 2.2 弄虚作假 2.2.1 引导、明知、协助或有意提供伪造、虚假的资料(如: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等); 2.2.2 冒用客户名义,撤销投诉; 2.2.3 客户投诉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阻碍或不配合甲方正常调查; 2.2.4 恶意举报,如提供伪证的举报行为; 新增-- 2.2.5 渠道商未按实际销售人数开通 CRM 账号或未按实际离职情况关闭 CRM 账号; 新增-- 2.2.6 获取、跟进、抢占 XXXX 或他人库中已付款客户资源; 2.2.7 其他符合 2.2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6、修订完善 2.3.4 条例:私下给予客户或客户工作人员回扣,或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或利益。 7、新增 2.3.8 条例: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利益互换或索要回扣的行为。 8、取消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6 条例。 9、修订完善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2.8.1 条例,现修订为 2.6.1 条例:每个自然季度内,签入客户进入黑名单 累计清退 10 个及以上的。 10、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3.2 条例提升至二类违规,现修订为 2.7 条例: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使用他人营业执 照而引导、协助、默许、纵容其办理甲方产品的行为。 三、三类违规 1、 三类违规投诉引发违约金从区间值修订为定值,累计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引发客户投 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00 元);累计二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引发客户投诉,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00 元);累计三次及以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000 元(引发客户投诉,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800 元)。 2、 三类违规累计处理修订为:累计至四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包括不限于取消一个除 诚信通外的产品渠道推广资格等)。 3、新增 3.1.8 条例:客户公司名有撞单的情况下,引导客户更换执照的行为 1 4、修订完善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3.3 条例: 3.3 违约使用 XXXX 名义或商业标示未造成不良后果 3.3.1 违反《XXXX 诚信通渠道品牌规范》使用 XXXX、诚信通等商标标识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3.3.2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以 XXXX 名义推广甲方产品或甲方相关产品等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3.3.3 其他符合 3.3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5、新增 3.4 条例: 3.4 CRM 账号不规范操作 3.4.1 利用软件对 CRM 进行操作,对 CRM 或销售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3.4.2 由于 CRM 初始密码未更改,导致 CRM 账号泄露; 3.4.3 其他符合 3.4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6、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4.5.2 条例提升至三类违规,现修订为 3.5 条例: 3.5 篡改 AV 及资源不当获取 3.5.1 将自己库中客户篡改为不相干或错误的客户信息; 3.5.2 规避撞单的行为,制度条款 4.5 限定的范围除外; 3.5.3 其他符合 3.5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7、新增 3.6 条例:辱骂、恐吓或诋毁 XXXX 公司员工、XXXX 合作伙伴等;或言辞不当影响 XXXX 公司声誉的行 为,情节较轻者 四、四类违规 1、 新增 4.1.5 条例:未按 XXXX 规定的流程或规章制度操作,情节较轻 2、修订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4.3 条例删除“注册地”,修订为:未经许可,以电话、上门、邮件等形式拜访 非本区域客户(非本区域指客户实际经营地不在协议或邮件审批通过约定的乙方推广区域内) 3、取消原《渠道推广管理制度》4.5 条例的累计处罚,修订为:违反《撞单制度》规定的任一行为,计入书面警 告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流程 1、修订渠道商办理诚信备案流程:6、乙方以自己或与自己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名义办理诚信通时,需先行发邮件 到对应甲方渠道经理、区域经理和营销发展部作备案申请,待渠道经理、区域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 乙方将自己或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借给他人办理诚信通的,以本制度 2.7 条处理。 2、制度修订新增本制度中违规“次”的定义:涉及客户的,优先以客户 ID 为标准;未涉及客户的,以销售 CRM 账号为准。如:客户反馈销售利用其执照开通了 3 个诚信通,涉及 3 个 ID,需计入二类违规三次。 20XX 年版《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20XX1111】 一、目的 为规范乙方渠道推广行为,明确甲方与乙方责任,特制订本《XXXX 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二、细则 1、 一类违规:协议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任一的,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无须 向乙方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推广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1 不正当经营 2 1.1.1 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1.2 恶意损害甲方品牌和形象,直接或间接仿冒甲方产品; 1.1.3 擅自使用 XXXX 名义或商业标示的行为对甲方造成不良后果(指乙方行为后果给甲方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或对甲方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 1.1.4 经营推广特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环球资源网、中国化工网、慧聪、腾讯等,甲方有权随时 更新特定公司列表)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推广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和/或经营推广与甲方产品 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1.1.5 其他符合 1.1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 二类违规:乙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任一的,计入二类违规一次,每次计入二类违规有效期为 12 个月,且甲方可视情 节严重度,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累计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6000 元);累计二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12000 元);累计三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引发客户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000 元),且二类违规累计至四次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除诚信通新签业务外其 它全部甲方产品的渠道推广资格、暂停诚信通新签业务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渠道合作协 议,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渠道推广服务费,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协议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 解除: 2.1 违反保密义务,致使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资料流失或泄露、被盗用或被第三者取得,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 取其它渠道商相关客户资料 2.1.1 买卖甲方用户信息; 2.1.2 私自将买家的详细联络方式透露给客户; 2.1.3 非法进入其它公司帐号,私自盗取客户信息; 2.1.4 主动将 CRM 账号与密码泄露给他人; 2.1.5 未经甲方同意,对外披露与甲方相关的任何商业数据。 2.1.6 其他符合 2.1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2 弄虚作假 2.2.1 引导、明知、协助或有意提供伪造、虚假的资料(如: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 等); 2.2.2 冒用客户名义,撤销投诉; 2.2.3 客户投诉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阻碍或不配合甲方正常调查; 2.2.4 恶意举报,如提供伪证的举报行为; 2.2.5 渠道商未按实际销售人数开通 CRM 账号或未按实际离职情况关闭 CRM 账号; 2.2.6 获取、跟进、抢占 XXXX 或他人库中已付款客户资源; 2.2.7 其他符合 2.2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3 低价倾销、明折暗扣、滥收费用、扰乱市场 2.3.1 低价倾售:以低于甲方统一市场价格进行渠道推广的行为; 2.3.2 渠道垫款或借款给客户办理甲方产品的行为; 2.3.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促销活动,严重干扰当地市场环境的行为; 2.3.4 私下给予客户或客户工作人员回扣,或向客户索要或收受回扣或利益; 2.3.5 以甲方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非甲方业务中规定的费用; 2.3.6 擅自改变所推广的产品价格,如:将诚信通及其它产品组合的价格定义为诚信通会员单价告知给客户; 2.3.7 承诺客户可以以其他形式折抵实收货币款项,如将客户的实物折抵价款; 2.3.8 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利益互换或索要回扣的行为; 2.3.9 其他符合 2.3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3 2.4 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服务态度、过度承诺、极端销售、工作疏忽等,引起客户严重投诉或给甲方或客户造成重大影 响(重大影响指乙方行为后果给甲方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甲方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2.4.1 要求客户限期购买诚信通,否则就威胁删除客户账号/删除客户发布的所有信息等; 2.4.2 恶意骚扰客户,造成客户严重不满,例如客户在网站上公开发贴投诉等; 2.4.3 未经客户的许可,擅自使用客户的帐号和密码; 2.4.4 辱骂、恐吓客户; 2.4.5 其他符合 2.4 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5 私自扣压客户款项,不及时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以及其他行为 2.5.1 无论渠道商名下是否拥有客户资源,自收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2.5.2 客户资源撞单后被判走,客户款项未在判单结果发出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2.5.3 其他符合 2.5 规定但不限于
06-【标准制度】互联网渠道推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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