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集团销售管理办法 由以下三个制度组成: 一、销售公司驻外经营部销售管理办法 二、销售公司驻外经营部财务管理办法 3、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销售公司驻外经营部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驻外经营部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理 顺管理关系,确保公司货物、货款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经营部的主要任务 (一)踊跃宣传公司产品,开拓市场,扩大公司产品在本 地市场的占有率和知名度,确保全年销量的完成。 ( 二 ) 坚 持 款 到 发 货 原 则 , 确 保 货 款 回 笼 率 100%。 并 保 证现款回笼率符合销售公司核定的要求。 (三)增强货物管理,杜绝坏帐、呆帐发生。 (四)及时准确搜集本地市场信息,分析和预测市场转变 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产品实得价钱不低于同地域同销售 方式客户的实得价钱。 第三条 销售公司、财务部对驻外经营部实行双重管理, 销售业务管理由所在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由经营管理科负责 财务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第四条 驻外经营部按直销模式操作,结算价钱执行公司 统一规定。 第五条 驻外经营部领导必需对公司发给该部的货物承担 经济责任,并与公司签定经济责任协议。 第二章 驻外经营部销售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驻外经营部领导对本经营部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销售公司、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狠 抓队伍建设,协调各方关系,开拓进取,廉洁自律,保证完成 销售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驻外经营部销售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依照公司统一要求选定仓库,并与仓库方签定 好《仓储保管协议》,并负责对发往经营部钢材的实物验收、 保管及盘底工作,确保货物安全。 (二)踊跃寻觅销售渠道,不断扩大销量,按先款后货原 则 , 负 责 钢 材 销 售 , 确 保 货 款 100%, 并 保 证 现 款 回 笼 率 符 合 销售公司核定的要求。 (三)协助财务人员及时将销售货款汇回公司财务部,帐 上余额不能超出公司规定标准。 (四)负责与公司办理货物结算,按要求开具销售码单和 进行数据传递。 (五)负责经营部钢材的收、发、存管理,填制各类台帐 和报表,确保帐实一致。 (六)增强对公司产品的宣传,弄好经营部的售前售后服 务,负责或协调有关异议的处置。 (七)负责本地市场价钱信息、潜在市场、竞争对手等有 关情形的调查分析和信息反馈。 (八)负责或协调经营部老欠的催收。 (九)负责成立客户档案,并对客户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及时更改档案内容。 第三章 驻外经营部销售人员 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 第 八 条 每 一 个 月 15日 前 向 销 售 公 司 分 公 司 提 出 下 月 要 货 计 划 , 每 一 个 月 25日 前 提 出 次 下 月 要 货 计 划 。 第九条 每日按照客户的到款情形,所开提货单的通知发 货数量及回单的实际发货数量,销售公司通知的码单发货数量 及实际收货数量,与销售公司的结算数量,别离填制“经营部 钢材发出、到款记录簿”、“经营部钢材收货、结算记录簿”、 “经营部产成品收、发、存台帐”。 第十条 每 一 个 月 分 三 次 ( 1 0日 、 2 0日 及 月 末 最 后 一 天)与公司办理销售结算,上旬、中旬销售码单由经营部人员 开 具 , 别 离 在 11日 、 21日 前 (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 连 同 旬 销 售 报表用特快专递寄出,到所在分公司后,由各分公司直接输机 并办理结算。每一个月最后一天经营部将下旬的销售报表传真 至各分公司,由各分公司指定人员开销售码单、输机并办理结 算。 第 十 一 条 每 一 个 月 3日 左 右 与 所 在 分 公 司 进 行 上 月 销 售 报 表 查 对 。 各 分 公 司 3日 左 右 ( 即 公 司 码 单 关 帐 及 结 算 关 帐 的 第 2天 ) 从 终 端 将 经 营 部 上 月 的 入 库 量 、 销 售 量 打 印 出 来 , 传 真 至 经 营 部 , 经 营 部 在 收 到 传 真 件 后 24小 时 内 与 各 分 公 司 查 对完毕,找出过失,分析原因并将有关情形反馈到各分公司, 然后签字认可。 第 十 二 条 每 一 个 月 5日 前 将 与 各 分 公 司 查 对 后 的 上 月 收 发、存月报表传真至经营管理科(原件随后寄回),由经营管 理科做最后检查。经经营部管理检查的报表为最终报表。 第十三条 每一个月协助财务人员及时将销售货款汇回公 司财务部,帐上资金余额不能超过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每一个月与仓库进行一次实物盘底,由仓库方 在盘底月报上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五条 每一个月按旬将本地市场价钱信息、竞争对手 等市场信息反馈至经营管理科及各分公司,月底所报信息应有 综合性的市场分析、预测和建议。 第十六条 每一个月底撰写当月销售工作总结。 第四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部的数据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计划统计 科为一级管理,经营管理科为二级管理,各分公司为三级管理 经营部应确保帐、实一致,如有过失,经营部有关人员应个人 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部的数据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应明确开 提货单、记录台帐、做月报表、开销售码单、与销售公司传递 数据、查对报表及调整数据的人的权利和职责分工,以后实行 运算机联网后,要定专人进行数据录入和输出。 第十九条 经营部的数据管理按销售公司的有关规定实行 “四个统一”,即“统一台帐、报表格式”,“统一台帐、报表填 写要求”,“统一台帐、报表填写时刻”,“统一报表和数据传递 时刻”。 (一) “统一台帐、报表格式”即经营部要依照销售公司统 一印制的‘经营部收、发、存台帐“和‘经营部统计月报”进行填 制,原则上不允许经营部再设计新的台帐和月报表。 (二) “统一台帐、报表填写要求”指: 1. 台 帐 、 月 报 要 求 细 分 到 品 种 、 规 格 、 钢 号 、 定 尺 ( 定 尺要分长度)、非定尺、性能等要素填写。 2. 台 帐 要 求 按 销 售 分 公 司 邮 寄 或 传 真 的 发 货 码 单 填 写 “ 码 单数量”一栏,按仓库实际入库数量填写“实际入库量”一栏, 按实际销售情形填写“销售量”一栏。 3. 台 帐 要 求 天 天 记 录 并 累 计 , 随 时 掌 握 实 际 库 存 。 4. 台 帐 要 求 “ 转 库 材 ” ( 老 货 ) 与 新 发 “ 代 储 材 ” ( 新 货 ) 分 开记录,两类数据不允许混淆。 5. 月 报 要 按 照 台 帐 如 实 填 写 ,不 允 许 虚 报 、 漏 报 。 要 求 按 发货码单数填写“入库量”,其中实际已收到的钢材填入“入库 量中的实际”一栏,尚未收到的钢材填入“入库量中的未达”一 栏;按实际销售情形填写销售量,其中销售已结算的钢材填入 “销售量中的实际”一栏,销售未结算的钢材填入“销售量中未 达”一栏(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已销售未结算现象,如有特殊原 因,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6. 月 报 表 要 求 按 “ 月 初 库 存 +入 库 量 小 计 -销 售 量 中 实 际 ” 填写“月末库存中实际”一栏,按当月在途材数量填写“月末库 存中未达”一栏,并将实际与未达进行小计,按入库和销售的 实际盈亏数量填写“盈亏”一栏。 7.月 报 表 要 求 分 品 种 小 计 , 并 对 全 月 数 据 进 行 共 计 。 8.月 报 表 要 求 对 “ 代 储 材 ” ( 新 货 ) 销 售 单 独 做 , “ 转 库 材 ” 销售、“小轧机材”销售、“外围材”(即销售公司直接与客户结 算的钢材)销售要另外做报表,不得与代储材混淆。 9. 台 帐 、 报 表 要 求 数 据 准 确 , 数 字 清 楚 , 内 容 完 整 , 各 类实物的收发存数据必需与财务帐面的收发存数据查对无误后 方可对外报送。 (三) “统一台帐、报表填写时刻”,“统一报表和数据传 递时刻” 是指经营部应依照第三章工作标准规定的时刻或程 序进行填写和传递。 第二十条 经营部数据统计管理的考核 (一)经营部的原始记录(提货单、码单记录薄、台帐 等)要力求准确,由经营管理科不按期检查,错一个数据扣责 任 人 10元 。 (二)收、发、存月报表要求实物与财务报表查对后准确 无误,如经营管理科最后查对犯错误,每一条数据扣责任人 50元 。 (三)收、发、存月报表延期报送,每延期一天扣责任人 200元 。 (四)所有扣款从经营部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经营部应成立统计数据报表管理档案,一切 资料每一个月必需归类装订成册,并妥帖保管。 第五章 劳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部人员的编制及负责人的委派由销售公 司报请集团公司批准执行。财务人员由财务部委派,业务上由 财务部指导,日常工作由经营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部职工的人事关系管理及人员的考核由 销售公司和财务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营部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集团公司 统一管理,具体评审工作由销售公司、财务部协同劳动人事部 门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部原则上不聘用集团公司编外人员,如 确需要,须经经营部领导用书面形式报销售公司批准后方可聘 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部职工的晋级、晋职、聘干、评先与销 售公司、财务部本部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七条 经营部领导负有对其职工教育、管理的职责 职工有违纪违法的,按集团公司、销售公司、财务部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部职工的工资、奖金由销售公司经营管 理科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后,在销售公司发放。财务人员的工 资奖金由财务部考核后在财务部发放。 第二十九条 经营部按工资计提的各项费用及代扣代缴个 人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经营部统一贯财务部交纳。 第六章 对经营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由销售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按期对经 营部进行检查,每一年很多于二次。 第三十一条 经营部的经营审计及领导任期审计委托审计 部进行,或按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一路进行,经 营部领导、财务会计及其他有关人员应踊跃配合。 第七章 对驻外经营部营销人员 (包括财务人员)的几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允许经营部不能经销其他单位的钢材及 其他货物,不得从事销售公司授权之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经营部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或合股 做生意,个人进行谋利。 第三十四条 各经营部必需坚持款到发货原则,严禁赊销 对丢失钢材、货款和工作过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全额补 偿,并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价钱政策,不准违背规定 让利销售,不准在订合同、发运、结算等工作中损害某钢铁集 团钢利益,不准以权谋私向客户索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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