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 AQ-BZH006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司工伤风险, 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 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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