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风险评价、授信及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 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 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 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 信用折扣。 第二条 第二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 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 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 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条 第三条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 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 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 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 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 进行信用评级,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确定信用等级, 并及时回复客户。 第四条 第四条 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 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 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 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第五条 第五条 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 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 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 绝业务往来。 第六条 第六条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 (合同)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 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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